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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资源(课件)第十二章 财政法(李俊明)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政关系本质:公共属性,无法经由市场交换而实现的特性,必须透过国家筹集资金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财政关系: (一)财政收入关系:税收、国债、收费、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彩票收入 (二)财政支出关系: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财政贷款 (三)财政管理关系:财政预算、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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