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年2月13日,原告石某在岳父母家团年。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 从严某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之后,原告两岁的 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 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 原告眼睛受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己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安全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 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查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被告出具 了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四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问 题。 问题: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能不能被认定?产品符 合法定安全标准,还能否被认定为存在缺陷? 法院的回答: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 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 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仍视为缺陷产品。换言之,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产品不存 在缺陷。况且检查报告对产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某批抽样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据此 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就为合格。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 合该标准。 如何理解46条对“缺陷”的定义?
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 年 2 月 13 日,原告石某在岳父母家团年。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 从严某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之后,原告两岁的 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下午 3 时左右,原告之岳母 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 原告眼睛受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安全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 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查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被告出具 了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四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问 题。 问题: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能不能被认定?产品符 合法定安全标准,还能否被认定为存在缺陷? 法院的回答: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 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 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仍视为缺陷产品。换言之,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产品不存 在缺陷。况且检查报告对产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某批抽样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据此 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就为合格。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 合该标准。 如何理解 46 条对“缺陷”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