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 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 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