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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 (1)企业会计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2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3)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广告费税前扣 除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故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0=(2000+10)*5%0=10.05 (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调增应纳所得额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 扣除。故对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7215*25%=9304(万元)。(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 (1)企业会计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2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 万元。 (3)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广告费税前扣 除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故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98.5 万元。 (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实际发生额的 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 5‰=(2000+10)*5‰=10.05 (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10.05 万元,超支 69.95 万元,调增应纳所得额 69·95 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 20 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 扣除。故对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372.15*25%=9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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