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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行为能力宣告 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一法院(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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