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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十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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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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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目录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监护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目 录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法律人 事实存在 法律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的特征: 权利、义务的载体 1、平等性 法律 客观权利 2、抽象性 法律事实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法律关系—主观权利 3、完整性 人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二、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民事权利的特征: 权利、义务的载体 1、平等性 2、抽象性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3、完整性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法律 客观权利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法律事实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律关系 主观权利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一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 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客观权利 主观权利 人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 ———— 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 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 “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 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胎儿昊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 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四)死者人格的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实施“行为”法律事实的能力 事件 法律事实 意志力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行为 决定于 法律关系 年龄 智力健康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事件 行为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志力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行为能力宣告 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一法院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不稳定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主体 主体 缺位 宣告失踪 )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权利 主体 义务 缺位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法律关系不稳定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二)条件与程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条件:失踪人出现 、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宣告死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后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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