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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五编 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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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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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继承权 第三十章继承权 目录 第一节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权 目 录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编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客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 主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既得权 (二)特征 、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利 2、与所有权相联系 继承权的取得 一)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第一节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权利 2、与所有权相联系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五编 继承权 客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前,继承期待权 主观继承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既得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 (一)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二)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三)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第五编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二)为了争夺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且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丧失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二)为了争夺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 2、主观上,为故意;且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 4、法律后果上,定向丧失继承权 3、结果上,不问是否既遂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五编继承权 (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客观上,实施了遗弃、虐待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3、例外: 被继承人原谅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第五编 继承权 1、客观上,实施了遗弃、虐待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 被继承人原谅 (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3、例外: • 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1、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 2、结果上,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五编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默示推定 继承权的放弃明示表示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期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4、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

第五编 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 继承权的接受——默示推定 • 继承权的放弃——明示表示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的期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三)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1、一经放弃,继承权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消灭 2、不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4、注意: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继承权的丧失 3、在放弃的范围内,发生法定继承

第五编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一)诉讼时效主观标准—2年 二)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客观标准—-20年 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继承权原则 个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遗嘱自由 权利的法律救济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养子女与生子女平等

第五编 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一)诉讼时效 主观标准——2年 (二)权利最长保护期间 客观标准——20年 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继承权原则 • 个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遗嘱自由 • 权利的法律救济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 男女平等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 养子女与生子女平等

第五编继承权 三)养老育幼原则 继承人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两无”人员的特殊保护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继承权的可放弃性 继承权的可协商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其财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权 以所尽义务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概括继承制度 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五编 继承权 (三)养老育幼原则 • 继承人是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 “两无”人员的特殊保护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 继承权的可放弃性 • 继承权的可协商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其财 产•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权 • 以所尽义务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 概括继承制度 • 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五编继承权 第二节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 生子女 2、子女 养子女——单方继承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双方继承 3、父母 (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生兄弟姐妹 1、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单方继承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双方继承 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 2、子女 第五编 继承权 • 养子女——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双方继承 3、父母 1、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单方继承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双方继承 • 生子女 • 生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编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 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后死亡 被绝示人 继承 (子女) 先死亡 被代位纡承人 直系卑亲属) 允位代位继系人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第五编 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 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子女) (直系卑亲属) •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先死亡 后死亡 代位 继承

第五编继承权 代位继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后死亡 被继承人 继承 法定继承权 先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 死位一代位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为限

第五编 继承权 代位继承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 先死亡 后死亡 • 被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权 • 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为限 代位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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