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目 录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目 录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 体现民法调整要求 贯穿民事立法与司法始终 对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 特征: 1、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而非具体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具体性、逻辑性 “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原则: 抽象性、非逻辑性 “抽象的价值判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 • 贯穿民事立法与司法始终 • 对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 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 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 • 体现民法调整要求 特征: 1、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而非具体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具体性、逻辑性 “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原则: 抽象性、非逻辑性 “抽象的价值判断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2、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法律规范:明确行为模式(可为、须为、禁为)及行为后果 法律原则:指导行为的方向(提倡、反对)、后果不明确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原则:整个民法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指针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二)民事行为准则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制度的保护 (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成文法律—社会生活 民法基本原则—弹性——适应性 提供依据 稳定性一了一变动性 法官裁量权克服 法律冲突 法律漏洞文法局限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2、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明确行为模式(可为、须为、禁为)及行为后果 指导行为的方向(提倡、反对)、后果不明确 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适用于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 整个民法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指针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 确定法律思想、法律价值 (二)民事行为准则 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民法制度的保护 (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 成文法律 —— 社会生活 稳定性 变动性 “成文法局限” 法律冲突 法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弹性——适应性 提供依据 法官裁量权 克 服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1、含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2、依据:私人关系中私人利益的平等性 + 注意:第一,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第二,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依据: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含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2、依据:私人关系中私人利益的平等性 注意:第一,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第二,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含义: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2、依据: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注意: 第一,自愿,是人人平等之并行,不同于放任 第二,法律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为公共利益,限制人的自主设计 与自主选择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三、公平原则 1、含义 民法 为点法 结果 行为 结果 保障自愿 保障自愿要求结果 形式公平:强调公平的“主观性”实质公平:同时强调公平的“客观性” 2、意义:确认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2、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3、广泛的适用性:“帝王条款”、“一般条款” 4、意义: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方式的依据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三、公平原则 1、含义 行 为 —— 结 果 形式公平:强调公平的“主观性” 实质公平: 行 为 —— 结 果 保障自愿 民法 民法 保障自愿 要求结果 同时强调公平的 “客观性” 2、意义:确认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2、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3、广泛的适用性:“帝王条款”、“一般条款” 4、意义:确认权利行使、义务履行方式的依据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五、守法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2、“法”的含义参见“民法的渊源 注意:正确区分行法”与“任意法 强行法:私人自治的禁区 范围确定方式:法定主义 任意法:私人自治的补充 范围确定方式:法定主义范围之外 总结: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即为“守法” “适法” 五、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特征:秩序、道德的法律化 + 注意:道德的层次性一就较低层次的道德而言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五、守法原则 1、含义: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2、“法”的含义:参见“民法的渊源” 注意: 正确区分 “强行法” 与 “任意法” 强行法:私人自治的禁区 范围确定方式:法定主义 任意法:私人自治的补充 范围确定方式:法定主义范围之外 总结: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即为“守法” “适法” 五、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2、特征:秩序、道德的法律化 注意: 道德的层次性——就较低层次的道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