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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三编 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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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五节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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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 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目录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五节让与担保

第三编 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三节 质权 第五节 让与担保

第三编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 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财产A 债务人提供 担保物权 第三人提供 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3、物上代位性:价值支配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三编 物权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 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物权 财产 A 债务人提供 第三人提供

第三编物权 第二节抵押权 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3、物上代位性:价值支配权 4、不移转占有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编 物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 属 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价值支配权 4、不移转占有

第三编物权 抵押权的设定 (一)订立抵押合同 、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 (二)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二、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编 物权 (一)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 (二)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第三编物权 抵押权的效力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物权 财产A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 2、从权利 3、附合物 价值代位物 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 2、从权利 3、附合物 4、价值代位物 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物权 财产 A

第三编物权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再次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财产A 抵押权 原次押 第三人 纸押权 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 讨论: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第三编 物权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再次设定抵押权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再次抵押 第三人 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 讨论: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三编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告知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财产A 出卖 通知 价金B 第三人 告知、通知义务一目的:价金异议权利一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讨论:“告知、通知—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

第三编 物权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出卖 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 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 通知 ——目的:价金异议权利 ——原因:价金代位制度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价金 B 讨论:“告知、通知——价金代位制度”的合理性

第三编物权 抵押人—抵押权人 出卖 押权 第三人财产A 未告知、通知一担保法:买卖无效 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总结:登记的抵押权的出卖 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价金异议——价金代位 未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追及效力

第三编 物权 • 未告知、通知 —— 担保法:买卖无效 —— 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财产 A 抵押权 总结:登记的抵押权的出卖—— • 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价金异议——价金代位 • 未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追及效力

第三编物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出卖 损害赔偿 第三人财产A 不可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 担深物权

第三编 物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 出卖 第三人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财产 A 抵押权 不可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 排斥 担保物权 财产 A 损害赔偿

第三编物权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1)先租后押 抵押人一都 抵押权人 财产A 出租 抵押权 第三人 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第三编 物权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1)先租后押—— 出租 第三人 抵押人 财产 A 抵押权 ———— 抵押权人 抵押 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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