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婚房内自缢身亡装潢公司该否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李建海 被告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 1999年4月,上海市民李建海为结婚购买了座落于上海市沪太路的一处公房,价值185000元,事后 委托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当年12月5日,被告与其聘用该处装潢员工崔某联系,无结 果,遂邀请原告共同前往验收,发现崔某在该房客厅自缢身亡。经公安部门鉴定死亡时间约一周左右 原告李建海认为,在这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内看见一具鼻子上穿着环状物、脖子上套着绳索的自缢者尸 体,其惨状令人作呕、毛骨悚然。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始终心有余悸,经常恶梦缠身,美好的婚姻憧憬, 却被死亡恐怖笼罩。由于上述房屋已经不能再作为原告的婚房,致使原告不仅蒙受了购房与装潢等花费 的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又遭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为此要求赔偿购房款185000元、装潢 等损失6620699元:精神损害50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则辩称,接受原告委托为其装潢住房属实。1999年11月25日,被告 曾派人到施工现场,因房门被锁无法进入。事后,公司又多次打拷机寻找崔某,终无回音,故又与原告 联系共同去施工现场验收。同年12月5日,原、被告进入现场发现崔某已死在房内。由于崔的自杀系其 主观故意行为,与装潢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显然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难 以接受:但鉴于被告的员工自缢身亡在原告的居住房内及该事件本身给原告带来不愉快的压抑,出于人 道和同情,被告愿在道义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 思考问题:1.该案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如何处理? 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装修工婚房内自缢身亡 装潢公司该否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 李建海 被告 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 1999 年 4 月,上海市民李建海为结婚购买了座落于上海市沪太路的一处公房,价值 185000 元,事后 委托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当年 12 月 5 日,被告与其聘用该处装潢员工崔某联系,无结 果,遂邀请原告共同前往验收,发现崔某在该房客厅自缢身亡。经公安部门鉴定死亡时间约一周左右。 原告李建海认为,在这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内看见一具鼻子上穿着环状物、脖子上套着绳索的自缢者尸 体,其惨状令人作呕、毛骨悚然。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始终心有余悸,经常恶梦缠身,美好的婚姻憧憬, 却被死亡恐怖笼罩。由于上述房屋已经不能再作为原告的婚房,致使原告不仅蒙受了购房与装潢等花费 的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又遭受了难以言表的痛苦。为此要求赔偿购房款 185000 元、装潢 等损失 66206.99 元;精神损害 50000 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则辩称,接受原告委托为其装潢住房属实。1999 年 11 月 25 日,被告 曾派人到施工现场,因房门被锁无法进入。事后,公司又多次打拷机寻找崔某,终无回音,故又与原告 联系共同去施工现场验收。同年 12 月 5 日,原、被告进入现场发现崔某已死在房内。由于崔的自杀系其 主观故意行为,与装潢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显然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难 以接受;但鉴于被告的员工自缢身亡在原告的居住房内及该事件本身给原告带来不愉快的压抑,出于人 道和同情,被告愿在道义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 20000 元。 思考问题;1. 该案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如何处理? 2.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