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八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习要求: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及土地承包的原则与 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流转和保护规定,了解永佃权立法沿 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 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生产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承包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 民在内的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但目前承包主体仍主要是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限于土 地所属的农业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换言之,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属的特定集体组织,承包方 般只能是该特定集体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成员关 系。可见,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1 物 权 法 ***第八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习要求: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及土地承包的原则与 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流转和保护规定,了解永佃权立法沿 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 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生产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承包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 民在内的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但目前承包主体仍主要是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限于土 地所属的农业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换言之,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属的特定集体组织,承包方一 般只能是该特定集体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成员关 系。可见,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 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建筑物上不得成立这 样的权利。所谓土地,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 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成立土 地承包经营权。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耕 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 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则限于农业性质的耕作(农作)、养 殖或畜牧,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所谓耕作,指施劳力、 资本于土地,以从事栽培植物而收获,其耕作物不以五谷为 限,瓜果蔬菜、茶烟桑麻等,也包括在内。所谓畜牧,指放牧 和饲养牲畜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物权。这种物权由于是就他人的土地为 直接的使用、收益,所以为用益物权。它一旦设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权利便获确定,不待他人行为的介入便可直接行使 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得干涉。基于物权的效 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此种权利,不仅可以对抗社会 般的人,而且可以对抗土地所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的争论 1.物权说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理由有:(1)承包经 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 具有排他性;(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4)承 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 权为债权 2.债权说
2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 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建筑物上不得成立这 样的权利。所谓土地,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 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成立土 地承包经营权。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耕 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 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则限于农业性质的耕作(农作)、养 殖或畜牧,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所谓耕作,指施劳力、 资本于土地,以从事栽培植物而收获,其耕作物不以五谷为 限,瓜果蔬菜、茶烟桑麻等,也包括在内。所谓畜牧,指放牧 和饲养牲畜。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物权。这种物权由于是就他人的土地为 直接的使用、收益,所以为用益物权。它一旦设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权利便获确定,不待他人行为的介入便可直接行使 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不得干涉。基于物权的效 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此种权利,不仅可以对抗社会一 般的人,而且可以对抗土地所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的争论 1.物权说 ⚫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理由有:(1)承包经 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 具有排他性;(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4)承 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 权为债权。 2.债权说
●主张债权说的学者,其主要理由为:(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 立的物权;(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 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世的效力;(3)从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土地承包 经营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 转让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之后,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项我国特有的新型用益物权。其理由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虽然是由成员和集体通过承包合同产 生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签订合同的过程不能说明承包经营权 就是债权。虽然权利中“承包”一词来源于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认 为该权利具有债权性质。因为此处的承包,是创设物权的行为 ●虽然承包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遵循意思自治,但是我们可 以发现,对于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如确定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 支配使用,由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该法 确定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权 利义务也在承包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质上还是法定的权利义 务,而不是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以,对于承包经营权来说,这 无疑是一个法定的权利,而不是约定的权利。这是物权法定原 则的体现 2.从形式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来确定,这是 物权的公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或者交换的方式进行流转时,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该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乃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式,采登记对抗主义 从本法责任部分规定来看,在本法的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 法律责任”部分中,其中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典型的侵犯物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作为承包合同一方的发包方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显然,法律 是把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来保护的。另外,本法第53条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3 ⚫ 主张债权说的学者,其主要理由为:(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 立的物权;(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 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世的效力;(3)从土 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土地承包 经营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 转让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之后,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一项我国特有的新型用益物权。其理由是: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虽然是由成员和集体通过承包合同产 生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个签订合同的过程不能说明承包经营权 就是债权。虽然权利中“承包”一词来源于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认 为该权利具有债权性质。因为此处的承包,是创设物权的行为。 ⚫ 虽然承包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遵循意思自治,但是我们可 以发现,对于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如确定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 支配使用,由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该法 确定的。因此,即使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权 利义务也在承包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质上还是法定的权利义 务,而不是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以,对于承包经营权来说,这 无疑是一个法定的权利,而不是约定的权利。这是物权法定原 则的体现。 2. 从形式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来确定,这是 物权的公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或者交换的方式进行流转时,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该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乃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式,采登记对抗主义。 3. 从本法责任部分规定来看,在本法的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 法律责任”部分中,其中第 54 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典型的侵犯物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作为承包合同一方的发包方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显然,法律 是把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来保护的。另外,本法第 53 条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这主要是针对承包合同发包方以外的其他人而言,显然该法把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用侵权行为法加以保 护 4.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并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 变”,所以承包经营权是属于他物权的一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就农用地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 配,其目的在于对农用地进行使用及获取收益,所以是他物权 中的用益物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虽然是 个他物权,但是与传统的他物权有些差异,有如下特点:首先,土地 承包经营权有“成员权”的内在含义。它通常被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的成员,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在多数情况下,拥有社员权是取得集 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受国家的农业、农村政策影响较 大。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是以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共同行使, 从事农业生产。第三,承包经营权的标的一般是用于农业经营的土 地,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四,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 和用益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新型用益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的原则与程序 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平等与自愿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 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 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民主协商与公平合理原则
4 ⚫ 这主要是针对承包合同发包方以外的其他人而言,显然该法把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用侵权行为法加以保 护。 4.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并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 变”,所以承包经营权是属于他物权的一种。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就农用地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 配,其目的在于对农用地进行使用及获取收益,所以是他物权 中的用益物权。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虽然是一 个他物权,但是与传统的他物权有些差异,有如下特点:首先,土地 承包经营权有“成员权”的内在含义。它通常被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的成员,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在多数情况下,拥有社员权是取得集 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并且受国家的农业、农村政策影响较 大。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是以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共同行使, 从事农业生产。第三,承包经营权的标的一般是用于农业经营的土 地,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四,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 和用益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新型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的原则与程序 一、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平等与自愿原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 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 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二)民主协商与公平合理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集体同意原则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 (四)程序合法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家庭土地承包程序以及 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程序应当遵守。 二、土地承包的程序 (一)土地家庭承包的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 行的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如下 1.签订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 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 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集体同意
5 ⚫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集体同意原则 ⚫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的同意。 (四)程序合法原则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家庭土地承包程序以及 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程序应当遵守。 二、土地承包的程序 (一)土地家庭承包的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 ⚫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 行的承包。 ⚫ 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如下: 1.签订承包合同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 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 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集体同意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三)承包合同 1.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 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的生效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 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 者解除。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占有权
6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登记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三)承包合同 1.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 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的生效 ⚫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 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 者解除。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 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现使 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但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内,必须 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包、 出租或抵押时,其土地由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 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原承包人、出租人、抵押人仍可 间接占有其承包的土地。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土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 等使用所有人的农用土地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 耕地上耕种,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按约定用途是 指在一定自然特性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土地所有 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特定农业目的而约定的使用方法,如 在滩涂上挖鱼塘养鱼或养殖贝类,在丘陵或山岭上种植果树或 茶树等。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 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取得土地后,在土地上自行种植、养 殖、畜牧的农作物、水产品和牲畜禽类等,其所有权应为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拥有,而不论其是否已与土地分离。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设立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种的木本植物或多年生 草本植物,其所有权则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如有关于 木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所有权特约的,可从其约定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转包 互换、转让等的权能。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拥有的 处分权是依法处分、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五)物上请求权 ●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等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需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行使, 既可对第三人行使,也可对所有权人行使
7 ⚫ 占有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 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现使 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但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在承包期限内,必须 一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转包、 出租或抵押时,其土地由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 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原承包人、出租人、抵押人仍可 间接占有其承包的土地。 (二)使用权 ⚫ 使用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土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 等使用所有人的农用土地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 耕地上耕种,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按约定用途是 指在一定自然特性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土地所有 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特定农业目的而约定的使用方法,如 在滩涂上挖鱼塘养鱼或养殖贝类,在丘陵或山岭上种植果树或 茶树等。 (三)收益权 ⚫ 收益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 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取得土地后,在土地上自行种植、养 殖、畜牧的农作物、水产品和牲畜禽类等,其所有权应为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拥有,而不论其是否已与土地分离。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设立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种的木本植物或多年生 草本植物,其所有权则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如有关于 木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所有权特约的,可从其约定。 (四)处分权 ⚫ 处分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转包、 互换、转让等的权能。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拥有的 处分权是依法处分、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五)物上请求权 ⚫ 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等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需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行使, 既可对第三人行使,也可对所有权人行使
(六)被依法征用、占用后的补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权利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被依法征用、 占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维持地力的义务 ●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要履行维持土地的肥力和使用性能 的义务。在当今世界,农地资源极为宝贵,使农地随意转作他 用,固然是对农地资源的损害;虽不改变农地的用途,但过度 使用土地而不维持土地肥力,同样是对农地资源的破坏。 二)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行使使用和收益权利时, 应符合土地的属性和约定的用途。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 可以视其生产经营需要,改变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即对农地 的使用方式做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对权利人改变农地的使 用方式,必须给予相应的限制,以免因此破坏农地资源 (三)行使处分权受法律限制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转包、出租、转让、抵押、质 押、入股等处分土地的权利,但为了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在其行使处分权时应受下列限制: 1.规定承租人、质权人、受让人等的资格 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保证有能力、有条件从事农地经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取经营权,同时,必须禁 止无能力及无意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或利用炒卖手 段渔利。因此,必须对受让人的投资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技 术和经验等进行规范。 2.规定最低出租、转包、转让的农地面积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为了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如不对农地流 转面积做最低限制,会导致农田细碎,这不符合农地规模经营 和农业杋械化的发展趋势。规范农地流转最低面积是当今许多 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
8 (六)被依法征用、占用后的补偿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权利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被依法征用、 占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维持地力的义务 ⚫ 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要履行维持土地的肥力和使用性能 的义务。在当今世界,农地资源极为宝贵,使农地随意转作他 用,固然是对农地资源的损害;虽不改变农地的用途,但过度 使用土地而不维持土地肥力,同样是对农地资源的破坏。 (二)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行使使用和收益权利时, 应符合土地的属性和约定的用途。权利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 可以视其生产经营需要,改变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即对农地 的使用方式做一定程度的改变。但是,对权利人改变农地的使 用方式,必须给予相应的限制,以免因此破坏农地资源。 (三)行使处分权受法律限制的义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转包、出租、转让、抵押、质 押、入股等处分土地的权利,但为了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 在其行使处分权时应受下列限制: 1.规定承租人、质权人、受让人等的资格 ⚫ 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保证有能力、有条件从事农地经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取经营权,同时,必须禁 止无能力及无意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或利用炒卖手 段渔利。因此,必须对受让人的投资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技 术和经验等进行规范。 2.规定最低出租、转包、转让的农地面积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为了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如不对农地流 转面积做最低限制,会导致农田细碎,这不符合农地规模经营 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趋势。规范农地流转最低面积是当今许多 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 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土地。如果 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 句空话。 ●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 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 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 上就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 结构调整,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民对土地的投入 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 土地长期投入的利益,必须要有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 地使用权自主流转,这就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制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 化、社会化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锢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 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 只能禁锢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再者,因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与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 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 在农村。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锢,就必须从改革现行 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 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能通过这种制 度将其转让岀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 经营的需要 ●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 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 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
9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 ⚫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 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土地。如果 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 一句空话。 ⚫ 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 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 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 上就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 结构调整,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民对土地的投入 ⚫ 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 土地长期投入的利益,必须要有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 地使用权自主流转,这就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制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 化、社会化的需要 ⚫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锢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 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 只能禁锢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 再者,因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与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 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 在农村。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锢,就必须从改革现行 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 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能通过这种制 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 经营的需要 ⚫ 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 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 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
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 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田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 其耕种,另一方面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 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 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 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 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 结构的调整。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 要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 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 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 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 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 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是当务之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 必须由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命 令,否则,就是对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的粗暴干涉,必定与 农民的切身利益背道而驰。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二)有偿原则 所谓有偿,就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土地收益权 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 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发生流转时,农户不仅有权获得土地流转为农用时的土 地转包费和租金,而且也有权分享农地转为非农用时的土地 级差收益。 (三)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原则 ●针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现实,我国多 部法律都有耕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的流转必须强调这一原则, 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此项规定者,要承担
10 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 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田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 其耕种,另一方面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 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 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 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 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 结构的调整。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 要 ⚫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 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 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 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 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 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是当务之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要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等问题都 必须由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命 令,否则,就是对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的粗暴干涉,必定与 农民的切身利益背道而驰。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二)有偿原则 ⚫ 所谓有偿,就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土地收益权 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 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发生流转时,农户不仅有权获得土地流转为农用时的土 地转包费和租金,而且也有权分享农地转为非农用时的土地 级差收益。 (三)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原则 ⚫ 针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现实,我国多 部法律都有耕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的流转必须强调这一原则, 一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此项规定者,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