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大 物权法 大大大 第十四次课* 第十九章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的定义 ●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 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 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 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 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 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 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1 ***物权法*** ***第十四次课*** 第十九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 ⚫ 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 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 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 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 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 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 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 种。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 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 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 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 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 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 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 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 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 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 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 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例如,在德 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 示方法。 (三)让与担保的分类
2 ⚫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 种。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 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 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 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 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 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 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 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 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 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 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 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例如,在德 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 示方法。 (三)让与担保的分类
1.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包括一般动产让与担保和特定动 产让与担保。设定动产让与担保之后,实务上标的物一般由设定人占 有,设定人在利用标的物的同时也就实现了物的担保化 2.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即以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而设 定的让与担保。设定不动产让与担保,一般需要登记。但由于在不动 产上往往可以成立抵押权,所以除日本承认不动产让与担保外,其他 各国所谓的让与担保均指动产让与担保,并且日本的不动产让与担保 也是被置之不用的,可见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太大的存在价值。 集合的让与担保。集合的让与担保包括流动集合动产的让与担 保和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指企业以现有的债 权和将来取得的债权合为一体向金融机关融资的担保。 4.以特定指名债权、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等为标的设立 的让与担保。 二、国外让与担保制度的构成 (一)让与担保的设定 ●在一般情况下,让与担保标的的让与人和受让人,无疑是债务 人和债权人,前者为设定人,后者为让与担保权人。但第三人 也可以自己的财产供作让与担保标的而成为设定人。让与担保 的设定需具备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其中,生效要 件与对抗要件依担保标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 般而言,设定让与担保契约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仅仅有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未以书面订立,则让与担保契约不能成立 2.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3 1.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包括一般动产让与担保和特定动 产让与担保。设定动产让与担保之后,实务上标的物一般由设定人占 有,设定人在利用标的物的同时也就实现了物的担保化。 2.不动产让与担保。不动产让与担保即以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而设 定的让与担保。设定不动产让与担保,一般需要登记。但由于在不动 产上往往可以成立抵押权,所以除日本承认不动产让与担保外,其他 各国所谓的让与担保均指动产让与担保,并且日本的不动产让与担保 也是被置之不用的,可见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太大的存在价值。 3.集合的让与担保。集合的让与担保包括流动集合动产的让与担 保和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集合债权的让与担保,指企业以现有的债 权和将来取得的债权合为一体向金融机关融资的担保。 4.以特定指名债权、有价证券、计算机软件财产权等为标的设立 的让与担保。 二、国外让与担保制度的构成 (一)让与担保的设定 ⚫ 在一般情况下,让与担保标的的让与人和受让人,无疑是债务 人和债权人,前者为设定人,后者为让与担保权人。但第三人 也可以自己的财产供作让与担保标的而成为设定人。让与担保 的设定需具备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其中,生效要 件与对抗要件依担保标的权利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1.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 一般而言,设定让与担保契约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仅仅有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未以书面订立,则让与担保契约不能成立。 2.让与担保的生效要件
由于让与担保是以转移标的财产权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因此让与担保契约的生效一般以标的权利的转移为要件。 3.让与担保的对抗要件 让与担保以公示要件的具备作为权利对抗要件,因为标的权利 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占有移转型动产让与担保,以交付占有为 对抗要件;非占有移转动产让与担保,以完成通知登记或标签 的粘贴或广告牌的树立等作为对抗要件。不动产让与担保,以 不动产的注册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权利让与担保,则应区分两 种情况:在存在权利证书的时候,需要交付该权利证书的占 有;在没有权利证书的场合,其对抗要件一般与成立要件相 同,必须获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进 行登记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 ●移转担保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取偿,为让与担保的基本效力。让 与担保的效力,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标的的范围、担保 物的利用、担保物的保管、让与担保与第三人、让与担保与破 产程序及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等 1.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让与担保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设定人和担保 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人及其利息、原始债权行使不能发生 的赔偿请求权、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的所有权的费用,均属于让 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2.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4 由于让与担保是以转移标的财产权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因此让与担保契约的生效一般以标的权利的转移为要件。 3.让与担保的对抗要件 ⚫ 让与担保以公示要件的具备作为权利对抗要件,因为标的权利 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占有移转型动产让与担保,以交付占有为 对抗要件;非占有移转动产让与担保,以完成通知登记或标签 的粘贴或广告牌的树立等作为对抗要件。不动产让与担保,以 不动产的注册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权利让与担保,则应区分两 种情况:在存在权利证书的时候,需要交付该权利证书的占 有;在没有权利证书的场合,其对抗要件一般与成立要件相 同,必须获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或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进 行登记。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 ⚫ 移转担保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取偿,为让与担保的基本效力。让 与担保的效力,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标的的范围、担保 物的利用、担保物的保管、让与担保与第三人、让与担保与破 产程序及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等。 1.让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 让与担保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设定人和担保 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人及其利息、原始债权行使不能发生 的赔偿请求权、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的所有权的费用,均属于让 与担保的债权范围。 2.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
●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
5 ⚫ 凡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如动产、不动产、债权、股份或为无 体财产权等,都可以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担保的效力应及于从物及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所生孳 息。但是,在让与担保设定后设定人取得的具有“从物性质” 的物,并不构成担保物的从物,不属于让与担保的效力范围。 如果担保物为流动的集合物,担保物的范围应在担保权实现时 加以特定,实现前已流出集合物的财产,不再纳入担保标的物 的范围。 ⚫ 让与担保以其“物上代位性”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已经 依照让与担保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取 得的赔偿金等代替物或者代位物,应当属于担保权人。所以, 因担保物的灭失、毁损所取得的赔偿或者对应给付,构成担保 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让与担保效力的支配。 3.担保物的利用和保管 ⚫ 标的物的占有及利用移转于担保权人,称为“让与质”或“质 的让与担保”。其占有利用属于债务人者,称为“让与抵押” 或“抵押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最大作用,在于以标的物 的利用留于担保提供人之手,实际上也以此形态为最多。让与 担保的标的物的利用,依照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当事人对担保物的利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 的,应当由设定人利用。设定利用担保物,不须向担保权人支 付对价。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由担保权人利用担保物的,因担 保权人为担保物的所有人,也不必向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支付对 价。让与担保标的的保管,可以由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当
事人对担保物的保管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确 定担保物的保管人及其责任 4.让与担保与第三人 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权届 期前,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例如出售担保物、在担保物上 设定担保物权等,与担保权人发生交易的任何第三人,均取得 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伴随物权 5.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 ●在设定人破产场合,若债务已获提前清偿,则标的为破产财 否则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权 人在破产程序上享有的是别除权抑或取回权,取决于对让与担 保权的定性。现在一般认为让与担保为一种担保物权,因而让 与担保权人享有的应是别除权 6.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标的 的财产权并非担保权人的真实目的,担保权人的债权只要能够 切实受偿,让与担保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因此,让与担保设定 人在债务届清偿期后,若担保权人尚未实行让与担保,设定人 可以清偿债务,以请求返还担保物。 (三)让与担保的实行 在被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期届至而债务人未为清偿后,担保权人即 可实行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实现方法与典型担保有所不同。实践中 有两种:一是变价受偿方式;二是估价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 标的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
6 事人对担保物的保管没有约定的,依照担保物的占有状态,确 定担保物的保管人及其责任。 4.让与担保与第三人 ⚫ 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权届 期前,担保权人处分担保物的,例如出售担保物、在担保物上 设定担保物权等,与担保权人发生交易的任何第三人,均取得 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伴随物权。 5.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 ⚫ 在设定人破产场合,若债务已获提前清偿,则标的为破产财 产;否则让与担保权人可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权 人在破产程序上享有的是别除权抑或取回权,取决于对让与担 保权的定性。现在一般认为让与担保为一种担保物权,因而让 与担保权人享有的应是别除权。 6.让与担保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 ⚫ 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标的 的财产权并非担保权人的真实目的,担保权人的债权只要能够 切实受偿,让与担保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因此,让与担保设定 人在债务届清偿期后,若担保权人尚未实行让与担保,设定人 可以清偿债务,以请求返还担保物。 (三)让与担保的实行 在被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期届至而债务人未为清偿后,担保权人即 可实行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实现方法与典型担保有所不同。实践中 有两种:一是变价受偿方式;二是估价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 标的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
者外,无论担保标的价值大于或小于主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担 保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也不负返还义务,这称为流质的让与 担保。但现行立法例都对让与担保当事人规定清算义务,故流质的让 与担保已无存在余地 让与担保可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标的的消灭及实行而消 灭 第二节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所有权保留的定义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 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分或 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 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 卖、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 见 ●《合同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额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1.它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条件的买卖 3.所有权保留是债的担保方式之
7 者外,无论担保标的价值大于或小于主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担 保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也不负返还义务,这称为流质的让与 担保。但现行立法例都对让与担保当事人规定清算义务,故流质的让 与担保已无存在余地 ⚫ 让与担保可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标的的消灭及实行而消 灭。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 ⚫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 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一部分或 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 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 卖、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 见。 ⚫ 《合同法》第1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 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额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正式从立法上肯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的特征 1.它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一种特殊约定 2.所有权保留买卖是附条件的买卖 3.所有权保留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在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其他义务后,标 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即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享有买卖标的物 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其付清全部价金时,享有请求出 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其实,所有权保留可从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 方,他方支付价金的,为买卖,是为债权行为;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为物权行为。在所有权保留 中,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定条款, 买卖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依此以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 件构成。标的物虽先交付,由买受人占有,但当事人约定于价 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 系于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所 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 、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 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存在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 2.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中第134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就转移所有权的条件进行约定。除了明文规定的未履
8 二、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 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在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其他义务后,标 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即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享有买卖标的物 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负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在其付清全部价金时,享有请求出 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其实,所有权保留可从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为两方面去理解。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 方,他方支付价金的,为买卖,是为债权行为;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是为物权行为。在所有权保留 中,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成立,而以保留所有权为其约定条款, 买卖合同本身并不附任何条件,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依此以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系由合同及交付两个要 件构成。标的物虽先交付,由买受人占有,但当事人约定于价 金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效力 系于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停止条件)。正是基于此,所 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受偿的功能。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定 (一)所有权保留的构成要件 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存在和有效的前提和基础。 2.约定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中第 134 条的规 定,当事人可以就转移所有权的条件进行约定。除了明文规定的未履
行支付价款外,还可以约定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但这一义务 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履行性和与买卖关系之间的相关性 3.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交付在理论上根据出卖人是否 直接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 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移转于买受人,使物处于买受人的实 际控制之下,即将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由买受人占有。拟制交付, 是指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从观念上转移于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保 留,它要求买受人对物的直接占有。这就对标的物的交付提出更高的 要求,即只有现实交付或拟制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在买受合同之前, 买受人已实际占有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起即为交付)才是符合保留 所有权中所要求的交付方式。 4.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 合意,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反映其 真实的意愿,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 该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对此条款有重大误解的,该条款无效。 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分期付款买卖的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在买受人付清 全部买卖价金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于出卖人,唯有买受 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买卖价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于买 受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以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为目的。 ●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特别约定一般明确需要包括以下内 容:(1)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是否需要交付买受人占 有,何时交付;(2)买受人应于何时付清合同价款;(3)出
9 行支付价款外,还可以约定买受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但这一义务 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履行性和与买卖关系之间的相关性。 3.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交付在理论上根据出卖人是否 直接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 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移转于买受人,使物处于买受人的实 际控制之下,即将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由买受人占有。拟制交付, 是指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从观念上转移于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保 留,它要求买受人对物的直接占有。这就对标的物的交付提出更高的 要求,即只有现实交付或拟制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在买受合同之前, 买受人已实际占有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起即为交付)才是符合保留 所有权中所要求的交付方式。 4.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 合意,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反映其 真实的意愿,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 该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对此条款有重大误解的,该条款无效。 (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 分期付款买卖的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在买受人付清 全部买卖价金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于出卖人,唯有买受 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买卖价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于买 受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以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为目的。 ⚫ 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特别约定一般明确需要包括以下内 容:(1)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是否需要交付买受人占 有,何时交付;(2)买受人应于何时付清合同价款;(3)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和时间;(4)标的物的保管 使用和收益等。 四、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所有权保留一旦有效成立,便产生及于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 的效力。就买受人而言,他可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 并享有对其所有权的期待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出卖物的不得 擅自处分,合理保管等义务;而对出卖人而言,他享有在一定 条件下对出卖物的取回权和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等,同时 负有不得再行处分出卖物等义务;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 主要体现于登记的对抗力。这里将重点介绍担保债权的范围、 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方面 五、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所有权保留兼有债权和物权的性质。作为所有权保留买卖自然 可以使用关于合同消灭的规定,如清偿、解除合同、标的物的 毁损灭失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制度概说 、占有的概念 (一)占有的定义
10 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和时间;(4)标的物的保管、 使用和收益等。 四、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 所有权保留一旦有效成立,便产生及于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 的效力。就买受人而言,他可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 并享有对其所有权的期待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对出卖物的不得 擅自处分,合理保管等义务;而对出卖人而言,他享有在一定 条件下对出卖物的取回权和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等,同时 负有不得再行处分出卖物等义务;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 主要体现于登记的对抗力。这里将重点介绍担保债权的范围、 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方面。 五、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 所有权保留兼有债权和物权的性质。作为所有权保留买卖自然 可以使用关于合同消灭的规定,如清偿、解除合同、标的物的 毁损灭失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说 一、占有的概念 (一)占有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