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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教学资源(教案讲义)第三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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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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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次课** 授课内容:第三章物权概述;第四章物权法概述。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物权的概念、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掌握物 权的类型、效力、变动及其保护,了解物权行为理论。掌握物权法 的概念,了解物权立法沿革和我国物权立法动态,理解物权法基本 原则。 第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 利 、物权的特征 (一)直接支配性 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 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 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 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物权有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二)对世性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是指物 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 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碍的义务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排他性

物 权 法 ***第二次课*** 授课内容:第三章物权概述;第四章物权法概述。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物权的概念、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掌握物 权的类型、效力、变动及其保护,了解物权行为理论。掌握物权法 的概念,了解物权立法沿革和我国物权立法动态,理解物权法基本 原则。 第三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定义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 利。 二、物权的特征 (一)直接支配性 ⚫ 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 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 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 ⚫ 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 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 物权有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二)对世性 ⚫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它是指物 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 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碍的义务 ⚫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 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具有排他性,也不是说什么物权都互相排斥,不能在同 物上并存。首先,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可与所 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其次,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 物权,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物权的本质 (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二)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为直接支配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第二节物权与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三)物权是独占性的或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四)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 (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六)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的发展 (一)债权的物权化现象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二)物权的证券化 (三)所有权的期限化 (四)债权与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交叉性 第三节物权的类型 、学理上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 所有权和他物权 区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意义在于正确处理财产所有人与他物 权人的关系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2 ⚫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 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 物权具有排他性,也不是说什么物权都互相排斥,不能在同 一物上并存。首先,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可与所 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其次,就不同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他 物权,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 三、物权的本质 (一)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 所谓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 (二)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为直接支配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 一、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三)物权是独占性的或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四)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具有平等性的权利 (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六)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的发展 (一)债权的物权化现象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二)物权的证券化 (三)所有权的期限化 (四)债权与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交叉性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学理上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 所有权和他物权 ⚫ 区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意义在于正确处理财产所有人与他物 权人的关系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此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法律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的实际意义,在 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变更均有所不同 )主物权与从物权 此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主物权是指 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权可独立存在和 变更,而从物权一般须从属于其主物权而存在、变更。 (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完 全物权即所有权,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 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有期限物权 是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未定 存续期间,可永久存续的物权 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的实际意义,在于前者的存续期间 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后者则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 其他原因外,永存不灭 (六)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占有是指 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 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物的使 用人的权利,皆称本权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 个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 权

3 ⚫ 此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 法律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的实际意义,在 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变更均有所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 此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主物权是指 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 主物权与从物权区分的实际意义在于:主物权可独立存在和 变更,而从物权一般须从属于其主物权而存在、变更。 (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完 全物权即所有权,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 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有期限物权 是指仅能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未定 存续期间,可永久存续的物权 ⚫ 区分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的实际意义,在于前者的存续期间 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后者则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 其他原因外,永存不灭 (六)本权与占有 ⚫ 这是以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占有是指 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民法规定 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物的使 用人的权利,皆称本权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 个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 权

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 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 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 先 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明确规定特殊的顺序时,不适用此项原则 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 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 权的效力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 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物权追及效力的涵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 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行使其直接支 配其物的效力 (二)对物权的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的保 护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 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 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的涵义

4 二、优先效力 ⚫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 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 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 先)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 例外: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明确规定特殊的顺序时,不适用此项原则 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 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 权的效力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 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物权追及效力的涵义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 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行使其直接支 配其物的效力 (二)对物权的追及效力的限制 ⚫ 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的保 护 ⚫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 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 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 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的涵义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或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 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依诉讼方式行使 依意思表示行使 (四)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 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 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概述 ●从物权的主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与丧 生 就物权的本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发生)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 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 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1.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又 称固有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通常有:生产;收益;税 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 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先占;添 附;时效取得;即时取得(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又 称传来取得

5 ⚫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或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 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 依诉讼方式行使 ⚫ 依意思表示行使 (四)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 物权得以实现 ⚫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 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 从物权的主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与丧 生 ⚫ 就物权的本体角度来看,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发生) ⚫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 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 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1.原始取得 ⚫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又 称固有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通常有:生产;收益;税 收、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无 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先占;添 附;时效取得;即时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又 称传来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 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继承等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 权。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 权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 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 得其权利。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 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 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 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 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等 (三)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的表征一—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 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 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 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 设定要件主义(实质主义),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只存在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才得

6 ⚫ 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 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继承等 ⚫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 权。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 (二)物权的变更 ⚫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 权客体的变更 ⚫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 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 得其权利。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 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 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 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 物权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 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等 (三)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三、物权变动的表征——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涵义 ⚫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 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 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 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 ⚫ 设定要件主义(实质主义),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只存在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才得

以转移和设定。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受让方只能 得到债权的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之后才得到物权的保护; 德国法模式 托伦斯( Robert torrens)模式 对抗要件主义(形式主义)。认为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和设 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 已经转移或设定,不动产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经过 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而且对第三人具 有效力 ●法国法模式为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 ●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动产抵押权和 某些权利质权例外 占有的公示 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 实际掌握与控制 2.交付的公示 (1)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 (2)交付的法律效果 对于交付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现代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 做法: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交付公示主义以移转 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财产交付起移转,即交付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 起移转。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3)交付的方式 交付指当事人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变通的交付方法 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 有变为自主占有 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 占有

7 以转移和设定。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受让方只能 得到债权的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之后才得到物权的保护; ⚫ 德国法模式 ⚫ 托伦斯(Robert Torrens)模式 ⚫ 对抗要件主义(形式主义)。认为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和设 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权利 已经转移或设定,不动产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经过 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而且对第三人具 有效力 ⚫ 法国法模式为采取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 ⚫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与交付 ⚫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 ⚫ 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动产抵押权和 某些权利质权例外 1.占有的公示 ⚫ 占有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 实际掌握与控制 2.交付的公示 (1)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 (2)交付的法律效果 ⚫ 对于交付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现代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 做法: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交付公示主义以移转 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我国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财产交付起移转,即交付的法律效力是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 起移转。可见,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3)交付的方式 ⚫ 交付指当事人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包括移转物的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 变通的交付方法 ⚫ 简易交付,即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 有变为自主占有 ⚫ 占有改定,即依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 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所有人在转让由 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 作为交付。如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可以用这种 方式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 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第六节物权的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的概念 (一)物权行为的定义 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 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 物权关系为目的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评述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且独立 于债权行为之外 我们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评述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 影响

8 ⚫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所有人在转让由 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 作为交付。如出租人转让出租物的所有权,就可以用这种 方式代替交付 ⚫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 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四、请求返还原物 五、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 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一)物权行为的定义 ⚫ 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 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 物权关系为目的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二、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评述 ⚫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且独立 于债权行为之外 ⚫ 我们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三、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评述 ⚫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 影响

●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 保护是以违背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极有可能纵 容受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 我国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现行立法对交付、登记等物 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示的需要,不能将其作为 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此种模式较之于采取物权行为 模式具有优越性 第四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 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占有关系 ●从经济学上看,占有本身就是所有制,占有关系在法律上表 现为所有权关系 )利用关系 (三)归属关系 所谓财产的归属,是指在法律上确认财产规属于某人所有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所谓强行法主要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 规则的统称 (三)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9 ⚫ 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 保护是以违背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极有可能纵 容受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四、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 ⚫ 我国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现行立法对交付、登记等物 权变动要件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示的需要,不能将其作为 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 ⚫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取此种模式较之于采取物权行为 模式具有优越性 第四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定义 ⚫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 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一)占有关系 ⚫ 从经济学上看,占有本身就是所有制,占有关系在法律上表 现为所有权关系 (二)利用关系 (三)归属关系 ⚫ 所谓财产的归属,是指在法律上确认财产规属于某人所有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 所谓强行法主要是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 规则的统称 (三)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 律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静的安全,尤其 土地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 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二)采纳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 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 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 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 由于物权法中存在着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因此有可能会限制 交易主体的行为自由 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 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 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二)物权的竞合 物权的竞合现象,就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多项物权,数个 物权在效力上发生冲突 我们认为解决物权的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是同一种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应 当按照先来后到规则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

10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 律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 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静的安全,尤其 土地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 第二节 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 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二)采纳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 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 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 ⚫ 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 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 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物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 ⚫ 由于物权法中存在着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因此有可能会限制 交易主体的行为自由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 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 则 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 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二)物权的竞合 ⚫ 物权的竞合现象,就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存在多项物权,数个 物权在效力上发生冲突 ⚫ 我们认为解决物权的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是同一种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应 当按照先来后到规则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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