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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教学资源(教案讲义)第七章 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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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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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五次课** 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 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标的物须为动产

1 物 权 法 ***第五次课*** 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 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 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 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 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 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 .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 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 ●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 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盜窃、遗失或者其他违 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 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 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 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 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

2 ⚫ 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 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 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 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不是所有动产 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 1.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 ⚫ 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 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 ⚫ 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 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 ⚫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盗窃、遗失或者其他违 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 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 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 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 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 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 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除直接占有外,还可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瑕疵占有等。 (三)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受让动产的 人。若让与人有权转让,则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所谓无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保管人 等非所有人将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例如某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 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例如附条件的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 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 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得就同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向他 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 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四)须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受让动产所有权

3 ⚫ 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 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 ⚫ 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 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 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 除直接占有外,还可为间接占有、辅助占有、瑕疵占有等。 (三)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从无处分权人处善意受让动产的 人。若让与人有权转让,则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 所谓无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承租人、保管人 等非所有人将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例如某以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 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例如附条件的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 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 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得就同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向他 人转让,而买受人则可以处分所享有的期待权。四是代理人擅 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 (四)须基于法律行为而有偿受让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出让 人之间存在交易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 (五)出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和特征,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受让人必须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并且要取得该动产的现实 占有。 如果财产尚未交付给受让人而保留在出让人处,受让人就不享 有该财产的物权而仅享有债权,与此同时,原权利人对该财产 的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尚未消灭,也就等于在同一物上既存 在一个物权,又设定一个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应当 保护原权利人的物权而不应成立善意取得。 (六)受让人须为善意 ●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 ●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 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动产权利

4 ⚫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出让 人之间存在交易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 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 (五)出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和特征,所以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受让人必须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并且要取得该动产的现实 占有。 ⚫ 如果财产尚未交付给受让人而保留在出让人处,受让人就不享 有该财产的物权而仅享有债权,与此同时,原权利人对该财产 的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尚未消灭,也就等于在同一物上既存 在一个物权,又设定一个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应当 保护原权利人的物权而不应成立善意取得。 (六)受让人须为善意 ⚫ 只有当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 时,才能认定其为善意。 ⚫ 在通常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采推定善意的方法,即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而由主张其为恶意的人提出证明,负举证 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动产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5 ⚫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效力体现为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 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效力。 ⚫ 由于善意取得不是基于让与人的让与行为而取得权利,而是基 于物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善意取得的性质为原始 取得。 (二)就原权利人而言,其在该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归于消灭 不仅原权利人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它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 债上请求权,即便是其他人设定在该物上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 1.我国《拍卖法》第58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委 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 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12条没有如下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 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 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 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的建议 1.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 (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特别规定; (4)关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 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这 部分内容也可放在票据法、证券法或其它民事特别法中规定,作为特 别法上的善意取得。 (5)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 2.应做好善意取得制度与与无权处分制度的衔接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下之意,行为人如果 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很明 显,这一规定存在疏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缺陷。 第二节先占

6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立法的建议 1.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占有物的特别规定; (4)关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 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这一 部分内容也可放在票据法、证券法或其它民事特别法中规定,作为特 别法上的善意取得。 (5)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 2.应做好善意取得制度与与无权处分制度的衔接 ⚫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51条确立了无权处分制度,“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于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下之意,行为人如果 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很明 显,这一规定存在疏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缺陷。 第二节 先占

、先占的概念 所谓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 权的法律事实。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 存的权利或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 、先占取得的要件 (一)须为无主物 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 为人所有,则在所非问。它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自始即为无 主,主要为野生动植物;第二,抛弃物,故原物主抛弃物可成 为先占的标的 (二)须为动产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其权利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应以登记薄而定。 以下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1)尸体;(2)只能为国家 所有之物。即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 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 (三)须占有动产 (四)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对于“以所有的意思”应采取推定的方法,无主物的占有人应 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有不同主张者应负举证责任

7 一、先占的概念 ⚫ 所谓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 权的法律事实。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系非基于他人既 存的权利或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为原始取得。 二、先占取得的要件 (一)须为无主物 ⚫ 所谓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 为人所有,则在所非问。它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自始即为无 主,主要为野生动植物;第二,抛弃物,故原物主抛弃物可成 为先占的标的。 (二)须为动产 ⚫ 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其权利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应以登记薄而定。 ⚫ 以下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1)尸体;(2)只能为国家 所有之物。即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 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 (三)须占有动产 (四)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 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 对于“以所有的意思”应采取推定的方法,无主物的占有人应 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有不同主张者应负举证责任

(五)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动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 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如依《继承法》第32条规 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不得适用先 占取得。 、我国先占制度的构想 第一,采取二元主义立法例。即规定无主不动产实行国家先占主 义,无主动产则实行先占自由主义 第二,严格规定先占的条件,尤其对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作出特别 规定。 第三,应给“先占”下个定义,如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 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第三节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所谓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 事实。拾得遗失物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拾得人 不以其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为拾得 行为。凡遗失物已为拾得人发现且实际占有的,即构成拾得

8 (五)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动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 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如依《继承法》第 32 条规 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不得适用先 占取得。 三、我国先占制度的构想 第一,采取二元主义立法例。即规定无主不动产实行国家先占主 义,无主动产则实行先占自由主义。 第二,严格规定先占的条件,尤其对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作出特别 规定。 第三,应给“先占”下个定义,如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 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第三节 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 所谓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 事实。拾得遗失物性质上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拾得人 不以其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为拾得 行为。凡遗失物已为拾得人发现且实际占有的,即构成拾得

拾得遗失物的要件 (一)须为遗失物 1.须为动产 遗失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不动产所在处所 是固定的,其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所以不动产即使被淹 没或为风沙埋没,也不至发生遗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对动物是否可为遗失物 采取了明确的肯定立场。 须无人占有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原占有人(遗失人)确定性地丧失了对该 物的占有;二是遗失人丧失占有后不为任何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 遗失人虽然丧失了对遗失物的占有,但一般是因所有人疏忽而失 落,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或者由直接占有人(包括合 法与非法占有人)遗失或抛弃,因此合法占有动产但无权处分之 人或盜窃犯将物品遗失或丢弃,对所有人而言均构成遗失 遗失物上仍然存在着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无主物是不曾有过所有权 的物或被所有人抛弃了所有权的物,故遗失物尚不属无主物。 (二)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行为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和占有是拾得行为成 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 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

9 二、拾得遗失物的要件 (一)须为遗失物 1.须为动产 ⚫ 遗失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不动产所在处所 是固定的,其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所以不动产即使被淹 没或为风沙埋没,也不至发生遗失。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的规定,对动物是否可为遗失物 采取了明确的肯定立场。 2.须无人占有 ⚫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原占有人(遗失人)确定性地丧失了对该 物的占有;二是遗失人丧失占有后不为任何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 ⚫ 遗失人虽然丧失了对遗失物的占有,但一般是因所有人疏忽而失 落,并没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或者由直接占有人(包括合 法与非法占有人)遗失或抛弃,因此合法占有动产但无权处分之 人或盗窃犯将物品遗失或丢弃,对所有人而言均构成遗失。 遗失物上仍然存在着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无主物是不曾有过所有权 的物或被所有人抛弃了所有权的物,故遗失物尚不属无主物。 (二)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行为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和占有是拾得行为成 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 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一)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 领人,遗失人不知有权受领人或不明其所在者,应以适当的方 式告示招领或报告有关保存机关 2.保管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负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以防遗失物毁损 灭失。 3.返还义务 ●各国民法均规定遗失物拾得后的一定期间内有人认领的,拾得 人应将遗失物返还遗失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至于期间的长 短,各国规定不一,有短者6个月(如德国),长者5年(如 瑞士),居中者1年(如日本) 4.报告及交存义务 ●德国、日本均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拾得人应及时向警察官署或 自治机构报告并将遗失物交存上述机关:一是遗失人或遗失人 之所在不明,拾得人又不愿承担告示、保管等义务的;二是拾 得人已为告示招领,但在一定期间内无人认领,拾得人为决定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为报告。 (二)拾得人的权利

10 三、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一)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 ⚫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 领人,遗失人不知有权受领人或不明其所在者,应以适当的方 式告示招领或报告有关保存机关。 2.保管义务 ⚫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负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以防遗失物毁损 灭失。 3.返还义务 ⚫ 各国民法均规定遗失物拾得后的一定期间内有人认领的,拾得 人应将遗失物返还遗失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至于期间的长 短,各国规定不一,有短者 6 个月(如德国),长者 5 年(如 瑞士),居中者 1 年(如日本)。 4.报告及交存义务 ⚫ 德国、日本均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拾得人应及时向警察官署或 自治机构报告并将遗失物交存上述机关:一是遗失人或遗失人 之所在不明,拾得人又不愿承担告示、保管等义务的;二是拾 得人已为告示招领,但在一定期间内无人认领,拾得人为决定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为报告。 (二)拾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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