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十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 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 第一节居住权 居住权概说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 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 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 质的权利。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 加以利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 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
1 物 权 法 ***第十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 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 其他用益物权 第一节 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说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 权利。 ⚫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 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 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 质的权利。 ⚫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 加以利用的权利。 ⚫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 ⚫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 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
●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 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 的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 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 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 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 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 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 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 ●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 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 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 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 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 权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 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 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从我 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 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2.居住权的客体限于房屋 由居住权这一特定的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其客体仅限于 房屋,在其他物上不可以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1)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应限于为居住的目的。 (2)从居住权的权利范围讲,为居住的目的对房屋的各种使用都 在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2 ⚫ 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 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 的。 ⚫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 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 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 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 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 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 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 ⚫ 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 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 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 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 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 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 权。 (2)居住权具有时间性。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利益而 设定,因而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 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从我 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 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2.居住权的客体限于房屋 ⚫ 由居住权这一特定的权利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其客体仅限于 房屋,在其他物上不可以设定居住权。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1)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应限于为居住的目的。 (2)从居住权的权利范围讲,为居住的目的对房屋的各种使用都 在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3)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但是,在居住权 人需要时,其他人也可以基于其需要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如居住权 人的近亲属、雇佣的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居住权的取得 (1)合同,这是居住权设定的最主要形式。通过合同设定居住 权,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自登记时起生效。 (2)遗嘱,即房屋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依 此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法律规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定居住权,如法律规定父 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 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在有关财产分配的诉讼中,如离婚裁判中, 法官可以将居住权裁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 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4)时效,居住权可以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三、居住权的效力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 ●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而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租赁权 我国《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 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2.居住权不可以被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也不可以就居住权设定 抵押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4.应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 5.返还房屋 在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 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四、居住权的消灭 在我国《民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消灭的原因有: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3 (3)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但是,在居住权 人需要时,其他人也可以基于其需要与居住权人共同居住,如居住权 人的近亲属、雇佣的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二、居住权的取得 (1)合同,这是居住权设定的最主要形式。通过合同设定居住 权,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居住权的设立自登记时起生效。 (2)遗嘱,即房屋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依 此方式取得的居住权,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法律规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定居住权,如法律规定父 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 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在有关财产分配的诉讼中,如离婚裁判中, 法官可以将居住权裁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 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4)时效,居住权可以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三、居住权的效力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使用权 ⚫ 居住权人可以因居住而使用房屋,并可就此排除房屋所有权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涉。 2.租赁权 ⚫ 我国《民法(草案)》规定,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 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2.居住权不可以被转让、继承,居住权人也不可以就居住权设定 抵押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4.应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 5.返还房屋 ⚫ 在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 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四、居住权的消灭 ⚫ 在我国《民法(草案)》中规定的居住权消灭的原因有: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3)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住 房灭失的;(5)居住权人死亡的。 第二节探矿权与采矿权 、矿业权概说 (一)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 矿产品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矿业权的特征 1.取得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矿藏的勘探和开采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工程师等条件。因 此矿业权的主体(探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相关 矿业活动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的限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 ●矿业权的取得特别是原始取得中,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体现了公法干预的色彩。 3.矿业权的客体是附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 4.矿业权的权能具有特殊性 ●由于矿产资源多是埋藏于地表之下的特点,使得矿业权并不是 直接占有、使用或支配某客体物的权利,而是发现和取得这些 矿产的权利。 矿业权的立法价值本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战略性等特点决定了矿 业权的价值定位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同时兼 顾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统一规划、许可使用、严格规范,实 现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6.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 ●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但并不是没有期限。因为无论探矿权 还是采矿权,均会因为勘探出或开采完矿产而自然终止。 (三)矿业权的性质 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
4 (3)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住 房灭失的;(5)居住权人死亡的。 第二节 探矿权与采矿权 一、矿业权概说 (一)矿业权的概念 ⚫ 矿业权是指符合资质的开采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在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从而获得 矿产品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矿业权的特征 1.取得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 ⚫ 矿藏的勘探和开采需要一定的技术、设备、工程师等条件。因 此矿业权的主体(探采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相关 矿业活动的资质条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的限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 ⚫ 矿业权的取得特别是原始取得中,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体现了公法干预的色彩。 3.矿业权的客体是附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 4.矿业权的权能具有特殊性 ⚫ 由于矿产资源多是埋藏于地表之下的特点,使得矿业权并不是 直接占有、使用或支配某客体物的权利,而是发现和取得这些 矿产的权利。 5.矿业权的立法价值本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战略性等特点决定了矿 业权的价值定位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同时兼 顾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统一规划、许可使用、严格规范,实 现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6.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 ⚫ 矿业权一般不存在期限,但并不是没有期限。因为无论探矿权 还是采矿权,均会因为勘探出或开采完矿产而自然终止。 (三)矿业权的性质 1.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
●矿业权由于其客体的矿产资源的特性所决定,具有鲜明的公法 干预倾向,因为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 务,并且许多矿业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并 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2.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矿业权是以自然资源为客体,以获取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特殊物 权 (四)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1.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 他人的非法干涉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 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债权,即当普通债权的 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 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人享有优 先权,对于勘探人勘探到的矿区或工作区的矿产资源,勘探人 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 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就是指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 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性质 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探 矿许可证规定的区块寻找从而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 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勘探 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有关勘探设施的权 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
5 ⚫ 矿业权由于其客体的矿产资源的特性所决定,具有鲜明的公法 干预倾向,因为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 务,并且许多矿业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并 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的。 2.矿业权是一种资源利用物权 ⚫ 矿业权是以自然资源为客体,以获取自然资源为目的的特殊物 权。 (四)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1.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 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 他人的非法干涉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 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 ⚫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债权,即当普通债权的 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 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人享有优 先权,对于勘探人勘探到的矿区或工作区的矿产资源,勘探人 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 ⚫ 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就是指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 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二、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性质 ⚫ 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探 矿许可证规定的区块寻找从而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二)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勘探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找矿 活动的权利。 (2)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勘探 设施的权利。 (3)在勘探工作区及相邻必经区域通行或运输有关勘探设施的权 利。 (4)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工作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
(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探矿权人可以自行销售经勘探开采所获 取的矿产品 探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 (1)依照勘探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方式、范围完成勘探工作 (2)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勘查, 综合评价 (3)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税。 (4)在进行勘探活动时,遵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的有关法律规 (5)在探矿活动结束时,及时封、填探矿作为遗留的井、洞以及 其他的安全措施,进行土地复垦 、采矿权 )采矿权的概念 采矿权是指依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地壳内或地 表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 采矿权的权能在于: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开采 矿产活动的权利;除非法律或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取得开采矿产品的 所有权 (二)采矿权的取得、变更和流转 ●采矿权必须依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获得釆矿许可证,并在主管 部门登记才能取得 采矿权的变更,主要是指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变更、开采 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变更 采矿权的转让只限于因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的资产或企业变动而 发生移转,也是只有随着原企业变动而变动,不得单独转让给 他人;而且这种权利移转必须经原许可单位批准。 (三)采矿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采矿权主体,即釆矿权人,是直接从事采矿活动、依法取得采 矿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公民个 人。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开采者。 采矿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的内容包括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 务。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有权开采国有的矿产并对矿产品享 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缴
6 (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探矿权人可以自行销售经勘探开采所获 取的矿产品。 探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负有一定的义务: (1)依照勘探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方式、范围完成勘探工作。 (2)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勘查, 综合评价。 (3)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税。 (4)在进行勘探活动时,遵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的有关法律规 定。 (5)在探矿活动结束时,及时封、填探矿作为遗留的井、洞以及 其他的安全措施,进行土地复垦。 三、采矿权 (一)采矿权的概念 ⚫ 采矿权是指依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地壳内或地 表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 采矿权的权能在于: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开采 矿产活动的权利;除非法律或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取得开采矿产品的 所有权。 (二)采矿权的取得、变更和流转 ⚫ 采矿权必须依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获得采矿许可证,并在主管 部门登记才能取得。 ⚫ 采矿权的变更,主要是指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变更、开采 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变更。 ⚫ 采矿权的转让只限于因取得采矿权的企业的资产或企业变动而 发生移转,也是只有随着原企业变动而变动,不得单独转让给 他人;而且这种权利移转必须经原许可单位批准。 (三)采矿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采矿权主体,即采矿权人,是直接从事采矿活动、依法取得采 矿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公民个 人。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主要开采者。 ⚫ 采矿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 ⚫ 采矿权的内容包括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 务。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是有权开采国有的矿产并对矿产品享 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缴
纳有关税费,依照矿区范围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 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保护国有矿产不受损失和浪费 第三节取水权 取水权的概念 (一)取水权的定义 取水权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提取生活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权利。 (二)取水权的特征 1.主体广泛性 ●不管水资源归谁所有,人类的一切生活,生产都离不开水。水 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 2.客体的公共性 ●取水权的客体就是水资源。水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特点。 3.内容受限性 ●由于取水权的上述特征,取水权受到公法上的限制 (三)取水权与相关权利 1.取水权不包括对水资源的占用权 ●这是由水川流不息、循环不已的自然属性和水资源的社会公用 性质所决定的。 2.取水权不具有排他性 这是由水资源具有多种经济效益,可以从各方面加以利用的特 点决定的。对同一水资源,根据取水的不同目的,可以成立各 种各样目的的取水权 3.取水权的行使对与水相毗邻的土地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取水权的取得 (一)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 ●法定取水权是不必经有关部门许可而直接自愿提取农业、生活 用水的权利。例如,为人畜饮而从江河中提取少量水。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而可以自由取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种情形是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其法定事由是:(1)为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2)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 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7 纳有关税费,依照矿区范围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 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保护国有矿产不受损失和浪费。 第三节 取水权 一、取水权的概念 (一)取水权的定义 ⚫ 取水权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提取生活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权利。 (二)取水权的特征 1.主体广泛性 ⚫ 不管水资源归谁所有,人类的一切生活,生产都离不开水。水 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 2.客体的公共性 ⚫ 取水权的客体就是水资源。水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特点。 3.内容受限性 ⚫ 由于取水权的上述特征,取水权受到公法上的限制。 (三)取水权与相关权利 1.取水权不包括对水资源的占用权 ⚫ 这是由水川流不息、循环不已的自然属性和水资源的社会公用 性质所决定的。 2.取水权不具有排他性 ⚫ 这是由水资源具有多种经济效益,可以从各方面加以利用的特 点决定的。对同一水资源,根据取水的不同目的,可以成立各 种各样目的的取水权。 3.取水权的行使对与水相毗邻的土地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二、取水权的取得 (一)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 ⚫ 法定取水权是不必经有关部门许可而直接自愿提取农业、生活 用水的权利。例如,为人畜饮而从江河中提取少量水。 ⚫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而可以自由取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 一种情形是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其法定事由是:(1)为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2)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 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法定事由是:(1) 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2)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 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3)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二)依特许程序取得 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证制 度。并且还应依法缴纳水费。 、取水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取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包含了一切民事主体。 取水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水资源”不同于“产品 水 ●取水权的内容包括了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 务。取水权人的权利是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取水权人的义务则 是取水权人负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种种义务;法律 规定缴纳水费的,还负有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四节渔业权 养殖权 (一)养殖权的概念 ●养殖权是指由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集体的水面从事养殖、 经营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草案)》采取了统一的渔业权制度,即渔业权中 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 (二)养殖权的性质 在养殖经营领域通过物权制度确认养殖权十分必要,也就是 说,应当将养殖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维护渔业经营者的 权利,有利于鼓励养殖经营者从事各种投资行为,经营者基于 对养殖的合理期待从而能够大胆的对养殖业进行投资 (三)养殖权的特征 1.养殖经营权的取得必须要通过行政许可,同时办理登记手续 2.养殖权是针对特定水面使用、经营的权利 3.养殖权的期限应当相对固定 4.养殖权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物权,可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 (四)养殖权人的权利义务
8 ⚫ 另一种情形是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其法定事由是:(1) 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2)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 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3)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二)依特许程序取得 ⚫ 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证制 度。并且还应依法缴纳水费。 三、取水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取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包含了一切民事主体。 ⚫ 取水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水资源”不同于“产品 水”。 ⚫ 取水权的内容包括了取水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 务。取水权人的权利是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取水权人的义务则 是取水权人负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种种义务;法律 规定缴纳水费的,还负有缴纳水费的义务。 第四节 渔业权 一、养殖权 (一)养殖权的概念 ⚫ 养殖权是指由公民、法人依法对国有、集体的水面从事养殖、 经营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我国《民法(草案)》采取了统一的渔业权制度,即渔业权中 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 (二)养殖权的性质 ⚫ 在养殖经营领域通过物权制度确认养殖权十分必要,也就是 说,应当将养殖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维护渔业经营者的 权利,有利于鼓励养殖经营者从事各种投资行为,经营者基于 对养殖的合理期待从而能够大胆的对养殖业进行投资。 (三)养殖权的特征 1.养殖经营权的取得必须要通过行政许可,同时办理登记手续 2.养殖权是针对特定水面使用、经营的权利 3.养殖权的期限应当相对固定 4.养殖权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物权,可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 (四)养殖权人的权利义务
●养殖权人的权利即对特定水面享有从事养殖、经营并排斥他人 的特别用益物权。 ●养殖权人的义务即养殖权者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用途、范围、面 积和期限内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在从事养殖经营过程中应当注 意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状况 二、捕捞权 (一)捕捞权的概念 ●捕捞权指依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渔业 法》的有关规定,捕捞可以分为内水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外 海、远洋捕捞权。 (二)捕捞权的取得 捕捞权必须通过政府许可才取得。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 惠 ●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 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 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说 、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 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对担保物权的理解 1.以保障债权清偿为目的
9 ⚫ 养殖权人的权利即对特定水面享有从事养殖、经营并排斥他人 的特别用益物权。 ⚫ 养殖权人的义务即养殖权者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用途、范围、面 积和期限内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在从事养殖经营过程中应当注 意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状况。 二、捕捞权 (一)捕捞权的概念 ⚫ 捕捞权指依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渔业 法》的有关规定,捕捞可以分为内水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外 海、远洋捕捞权。 (二)捕捞权的取得 ⚫ 捕捞权必须通过政府许可才取得。 ⚫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 惠。 ⚫ 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 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 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通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说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 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对担保物权的理解 1.以保障债权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清偿,使得担保债权人对 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加强和补充债权的效力。 2.成立于他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 ●设定担保物权既然是以他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务的清偿,因而 担保物权的标的应当是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 或权利。 3.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直接目的,以就 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属于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留置标的物的效力,以留置权最为典型 ●担保物权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效力,以抵押权最为典型。 、担保物权的性质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一般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 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 消灭。 ●担保物杈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等 均不以债权的事先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不可分性 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之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 使权利。 ●即使主债权已被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然为担保 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的债权而存在,即使担保标的物已被分割 或一部灭失,各部分或剩余的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 在 (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 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 物行使担保物权 (四)补充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确保主债权的清偿为根本目的。如果债务 人在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使主债权消灭,即不再需要以担保 物清偿债务,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如果债务人只清偿部分债
10 ⚫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清偿,使得担保债权人对 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加强和补充债权的效力。 2.成立于他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 ⚫ 设定担保物权既然是以他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务的清偿,因而 担保物权的标的应当是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 或权利。 3.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 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直接目的,以就 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4.属于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制物权 ⚫ 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留置标的物的效力,以留置权最为典型。 ⚫ 担保物权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效力,以抵押权最为典型。 二、担保物权的性质 (一)从属性 ⚫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一般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 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 消灭。 ⚫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等 均不以债权的事先存在为其发生或者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不可分性 ⚫ 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之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 使权利。 ⚫ 即使主债权已被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然为担保 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的债权而存在,即使担保标的物已被分割 或一部灭失,各部分或剩余的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 在。 (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 时,该赔偿金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 物行使担保物权。 (四)补充性 ⚫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确保主债权的清偿为根本目的。如果债务 人在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使主债权消灭,即不再需要以担保 物清偿债务,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如果债务人只清偿部分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