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限定在以财产 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交换、分配和消费 关系。占有与支配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在民法上 表现为合同债权及其他债权等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 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民事主体互相独立,各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的 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要求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市场交易无须国家权 力的介入,只需交易双方自愿和合意及可完成,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 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市场经济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限定在以财产 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交换、分配和消费 关系。占有与支配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在民法上 表现为合同债权及其他债权等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 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民事主体互相独立,各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的 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要求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市场交易无须国家权 力的介入,只需交易双方自愿和合意及可完成,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 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市场经济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 自由选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的原则是道德上的进步和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 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 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从事民 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 之间的矛盾 (五)守法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及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 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事情。这种规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 评价,而民事主体将不会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其预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为宪法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 社会公德,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 自由选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的原则是道德上的进步和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 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 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从事民 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 之间的矛盾。 (五)守法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及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 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事情。这种规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 评价,而民事主体将不会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其预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为宪法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 社会公德,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 的主体为使对方权利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承受基础。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后果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情 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由人 的行为引起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 的主体为使对方权利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承受基础。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后果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情 况。 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由人 的行为引起。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杈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 资格及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的自身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 者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民法所指公民是指取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 处于生存状态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 事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它始于人的出生,它终止于人的死亡,在生命存续期间,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从民法上讲,死亡因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止。对如何鉴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学术存在不同的说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 资格及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的自身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 者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民法所指公民是指取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 处于生存状态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 事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它始于人的出生,它终止于人的死亡,在生命存续期间,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从民法上讲,死亡因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亡。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止。对如何鉴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学术存在不同的说
法,即包括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在我国一般采用以呼吸和心脏均停止 为公民的自然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公民长期离开其住所,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状况,这就 会导致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满4年的,或因意外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失踪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其离开其住所地后获知其 最后消息之日。死亡的宣告由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该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由 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宣告其死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死亡日期或宣告判决 之日为下落不明公民的死亡时间。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还只是使其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有了可能性,而要将这 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必须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而公民要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对事物有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公民的意思能力,取 决于一方面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其精神状态应处于正常的状态, 能理性地处理其民事活动。为此,我们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为,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案例】13周岁时,万某患上的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竟赛 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年2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 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绐岀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岀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 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万某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
法,即包括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在我国一般采用以呼吸和心脏均停止 为公民的自然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公民长期离开其住所,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状况,这就 会导致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满 4 年的,或因意外下落不明满 2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失踪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其离开其住所地后获知其 最后消息之日。死亡的宣告由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该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为 1 年,公告期满后由 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宣告其死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死亡日期或宣告判决 之日为下落不明公民的死亡时间。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还只是使其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有了可能性,而要将这 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必须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而公民要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对事物有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公民的意思能力,取 决于一方面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其精神状态应处于正常的状态, 能理性地处理其民事活动。为此,我们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为,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案例】13 周岁时,万某患上的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竞赛 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 年 2 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 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 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 4 月 30 日,万某去世,年仅 17 周岁。5 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 7000
元稿费捐献给万某所在的中学。万某的父母对此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当由他们获得,而出 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实现万蔷的遗愿,合理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为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从事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代理人同意。(3) 无民事行能力。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能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监护 【案例】9岁男童丁某用父母及亲戚在节日所给押岁钱,到某电脑商城购买手提电脑一台,花去 9千多元,丁某父母发现后不同意,找商城退货,商城不同意,并辩称是小孩自购买并不是商 城强迫他买的,因而不应退货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人的民事活动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为了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民法设立保障其权利的监护制度。监护是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 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我国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 立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其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 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的民委会、村民
元稿费捐献给万某所在的中学。万某的父母对此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当由他们获得,而出 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实现万蔷的遗愿,合理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阶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为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精神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指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从事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代理人同意。(3) 无民事行能力。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能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监护 【案例】9 岁男童丁某用父母及亲戚在节日所给押岁钱,到某电脑商城购买手提电脑一台,花去 9 千多元,丁某父母发现后不同意,找商城退货,商城不同意,并辩称是小孩自 购买并不是商 城强迫他买的,因而不应退货。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人的民事活动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为了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民法设立保障其权利的监护制度。监护是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 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我国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 立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其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 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在的民委会、村民
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 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 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被监护人满18岁后,可否请求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岁时,父每去世了 由于李某年幼,法院便指定 留下房屋2间及一些遗产 他的舅舅作为他的直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国 舅,我想把房子 不行! 李某现已18岁了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法律改藏 行为:教育照顾被监护人,并承担被监护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法人 李某已满18岁,如冒力发育正常,则 属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李某有权要求 法院抛销对他的监护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的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 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 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教育照顾被监护人,并承担被监护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的组织;(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与公民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样法人同样具备这两种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由其成立的宗旨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决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 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 机关和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止于法 人的消灭。 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任 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合法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一致,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 是受他人期诈、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应 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内心意愿是否一致来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意思自治 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王某与张某系服友,1988年2月,张某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某处借款5000元。张
与公民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样法人同样具备这两种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由其成立的宗旨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决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 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的 机关和法定代表人来实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止于法 人的消灭。 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从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任 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合法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一致,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 是受他人期诈、胁迫或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因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应 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同行为人的内心意愿是否一致来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意思自治 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王某与张某系朋友,1988 年 2 月,张某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某处借款 5000 元。张
某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说:“都是朋友,这5000元还借 什么,干脆给张某算了。“王某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某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 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某因事需用钱,向张某催还借款。张某对王某讲:“这钱你己当着大家说过 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某向张某解释,那是随口开玩笑。张某表示,他是 当真的。王某多次催要之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都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都是无 效的。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行为 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形下所为的 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 共利益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某照相器材店将价格为1880元的相机误标为880元,顾客扬某看到这麽便易,便买 了两部,后来,售货员发现价格标错,经多方查找,找到扬某。但扬某讲,两部相机已被他买 掉,共得款2000元,如商店要追回相机,去找买这两部相机的人 商店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一买卖关系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上违背自愿原
某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说:“都是朋友,这 5000 元还借 什么,干脆给张某算了。“王某也随口讲:“算就算了。”张某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 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某因事需用钱,向张某催还借款。张某对王某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过 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某向张某解释,那是随口开玩笑。张某表示,他是 当真的。王某多次催要之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都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 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当事人意愿如何,从行为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都是无 效的。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2)行为 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形下所为的 行为;(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某照相器材店将价格为 1880 元的相机误标为 880 元,顾客扬某看到这麽便易,便买 了两部,后来,售货员发现价格标错,经多方查找,找到扬某。但扬某讲,两部相机已被他买 掉,共得款 2000 元,如商店要追回相机,去找买这两部相机的人。 商店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一买卖关系。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上违背自愿原
则,一部份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为的民事行为。可对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行 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所实施民事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 质量和数量及法律关系主体等重要事项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造 成重大损失的。(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他方无经验或急需实施的对他方过分不 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 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为基础。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第二节民事权利
则,一部份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为的民事行为。可对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行 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所实施民事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 质量和数量及法律关系主体等重要事项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造 成重大损失的。(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他方无经验或急需实施的对他方过分不利 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 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为基础。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第二节 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