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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法律基础》第二章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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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案例】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其理由 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 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 此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 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 年开始医学院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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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案例】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其理由 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 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 此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 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 年开始医学院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 问题:1、学校决定能否与宪法规定相违背?能否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2、宪法基本权利和公共道德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3、关于《宪法》的适用,《先法》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通常的意义上宪法是作为与普通法律之间不同来使用的,一般比较强调的是宪法作为根本 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研究宪法和使用宪法中过多的强调其政治意义上的作用,而忽略宪法 作为一种法律,它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同样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在具备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宪 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正是宪法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含义,使宪法处于一个高高在上的地位 使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产生偏差,认为宪法仅仅规定国家的重要大事,而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对宪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案例】1995 年 12 月,浙江医科大学决定,从 1996 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其理由 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 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 此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 10 届世界 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1996 年开始医学院校不招收吸烟的学生。 问题:1、学校决定能否与宪法规定相违背?能否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2、宪法基本权利和公共道德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3、关于《宪法》的适用,《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在通常的意义上宪法是作为与普通法律之间不同来使用的,一般比较强调的是宪法作为根本 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研究宪法和使用宪法中过多的强调其政治意义上的作用,而忽略宪法 作为一种法律,它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同样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在具备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宪 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正是宪法被赋予了过多的政治含义,使宪法处于一个高高在上的地位, 使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产生偏差,认为宪法仅仅规定国家的重要大事,而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对宪

法产生不应有的忽视,因而敬而远之。其实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很强并没有错,这种政治性表现在 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等政治性内容。但这些规定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操作性 和可诉性的特征。法院和律师可以在诉讼中引用,公民也可以用宪法来保护自己。这样宪法才能 真正的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宪法的产生和使用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以后,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因此,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对 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 力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被限定在宪法的范围内,公民可以据此来监督国家机 关是否越权,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使政府明确哪些公民的权利政府不能侵犯和剥夺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权利条款为公民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也进一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换 言之,就是说宪法增加了政府对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二)宪法的特征 1、从内容上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这些规定主要包 括国体、政体、政府权力的划分与行使、国家的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国家机关与公民 之间关系等。 2、从法律的效力上看。虽然宪法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相同的特征,但相对于普通法律来讲, 宪法是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的法律、法规的创制都必须依据宪法 的规定而产生,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就应当宣布其违宪,同时应对其进行 修改或废除。当然如何认定法律违反宪法的规定,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就必须有被授予独立 权力的机构依据宪法来作出判断,这种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应当是具有最高权力的机构,它 对是否符合宪法作出权威性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政府行为符合法律,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 的规定。这种司法审査的存在,可以使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能够赋予当事人权利

法产生不应有的忽视,因而敬而远之。其实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很强并没有错,这种政治性表现在 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等政治性内容。但这些规定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操作性 和可诉性的特征。法院和律师可以在诉讼中引用,公民也可以用宪法来保护自己。这样宪法才能 真正的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另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宪法的产生和使用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 利以后,强调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因此,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对 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 力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政府权力的行使被限定在宪法的范围内,公民可以据此来监督国家机 关是否越权,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使政府明确哪些公民的权利政府不能侵犯和剥夺。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权利条款为公民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也进一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换 言之,就是说宪法增加了政府对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二)宪法的特征 1、从内容上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这些规定主要包 括国体、政体、政府权力的划分与行使、国家的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国家机关与公民 之间关系等。 2、从法律的效力上看。虽然宪法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相同的特征,但相对于普通法律来讲, 宪法是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的法律、法规的创制都必须依据宪法 的规定而产生,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就应当宣布其违宪,同时应对其进行 修改或废除。当然如何认定法律违反宪法的规定,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就必须有被授予独立 权力的机构依据宪法来作出判断,这种具有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应当是具有最高权力的机构,它 对是否符合宪法作出权威性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政府行为符合法律,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 的规定。这种司法审查的存在,可以使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能够赋予当事人权利

或义务,因此也就能被法院直接引用而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涉及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国外 通常是由宪法法院来作出判断和解释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普通法律来讲,普通的 立法只需要受到多数人的赞同就可以获得通过,因而立法所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全体人 的利益。而宪法则不同,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赞同,因而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权 威性和民主合法性。宪法作为“母法”,它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代表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宪法权 力来自于人民。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并且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为严格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一)《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一部临时宪法 (二)1954年宪法 在《共同纲领》实施几年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已经完成 《共同纲领》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

或义务,因此也就能被法院直接引用而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涉及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国外 通常是由宪法法院来作出判断和解释。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普通法律来讲,普通的 立法只需要受到多数人的赞同就可以获得通过,因而立法所代表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全体人 的利益。而宪法则不同,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绝大多数人的赞同,因而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权 威性和民主合法性。宪法作为“母法”,它直接来自于全体人民,代表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宪法权 力来自于人民。这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并且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更为严格。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一)《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一部临时宪法。 (二)1954 年宪法 在《共同纲领》实施几年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已经完成。 《共同纲领》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时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

件已经完全成熟。在1954年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在1954年9月20日正 式通过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三)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这部宪法总体上强调的是以阶级斗 争为纲的所谓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资产阶级实行全 面专政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上取消了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一部写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是在极左势力被粉碎,开始拔乱反正,于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部宪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在 理论上和政治许多是非问题并未彻底搞清,因此,这部宪法也未能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 (五)1982年宪法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改革开放方 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成就,1978年的宪法与当时的 现状已不相适应,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在1982年12月4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件已经完全成熟。在 1954 年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在 1954 年 9 月 20 日正 式通过了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三)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这部宪法总体上强调的是以阶级斗 争为纲的所谓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资产阶级实行全 面专政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上取消了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一部写法与 1954 年宪法相比,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是在极左势力被粉碎,开始拔乱反正,于 1978 年 3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部宪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 1975 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在 理论上和政治许多是非问题并未彻底搞清,因此,这部宪法也未能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 (五)1982 年宪法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改革开放方 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成就,1978 年的宪法与当时的 现状已不相适应,对其进行全面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在 1982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 1982 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在2004年3月对宪法修改的 过程中,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委托自己选出的代表,在人代会上代表 自己行使权力。并通过其他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2、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我国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需要大力发展物质文明,而且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建设物质文明具体 内容,还规定了建设精神文明的基本方针和任务。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还规 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上的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的享受自己 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或国家机关都不得非法的干涉。当然具体实施中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使宪法在实施过程真正发挥其效力,使其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根本法,这就要求宪法司法化,在 我国宪法司法化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所体现,如1990年山东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就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而制定的。在 2004 年 3 月对宪法修改的 过程中,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宪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委托自己选出的代表,在人代会上代表 自己行使权力。并通过其他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2、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我国在建设现代化的过程,需要大力发展物质文明,而且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建设物质文明具体 内容,还规定了建设精神文明的基本方针和任务。 3、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还规 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上的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的享受自己 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或国家机关都不得非法的干涉。当然具体实施中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使宪法在实施过程真正发挥其效力,使其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根本法,这就要求宪法司法化,在 我国宪法司法化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所体现,如 1990 年山东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就

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最终得到判决的。另一个案就是孙志刚案所引发的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违宪审查的问题。这些个案的出现在实践中就给宪法的审查及如何在违宪的过程由具有司 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进行宪法的解释,提出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宪法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人民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这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用使 命的决定 (二)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杈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是与国 体紧密相连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总是会体现国家的性质。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宪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 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代 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 大会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来实现自己对国家的管理职

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最终得到判决的。另一个案就是孙志刚案所引发的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违宪审查的问题。这些个案的出现在实践中就给宪法的审查及如何在违宪的过程由具有司 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进行宪法的解释,提出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节 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的基本宪法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人民 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这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用使 命的决定。 (二)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是与国 体紧密相连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总是会体现国家的性质。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宪法》第 2 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 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代 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 大会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通过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来实现自己对国家的管理职

权,人民代表将人民的意见以及对国家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决定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方法及各项制度的 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以选民的选举行为作为基础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通过选举人民 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且通过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具体活动实现其意志。选民不仅有选举权, 而且选民有权行使监督和罢免权,以保证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运作受宪 法和法律监督,尊循合宪性原则。选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三权的统一,在权力监督中有 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体现着以下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普遍性 选举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我国除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都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都 不得具有特权

权,人民代表将人民的意见以及对国家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决定。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方法及各项制度的 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以选民的选举行为作为基础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通过选举人民 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且通过公务员和国家机关的具体活动实现其意志。选民不仅有选举权, 而且选民有权行使监督和罢免权,以保证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运作受宪 法和法律监督,尊循合宪性原则。选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三权的统一,在权力监督中有 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体现着以下的基本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 选举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我国除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都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都 不得具有特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F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 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是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侧重解决权力机关同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而国家结构形 式解决的是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什么原则构成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 结构形式主要采用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结构形式。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宪法中规定我国是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所决定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 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是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侧重解决权力机关同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而国家结构形 式解决的是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什么原则构成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 结构形式主要采用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结构形式。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宪法中规定我国是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 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所决定 的。 (五)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 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权利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在具体意义上一般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也可指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能力,是受 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不可侵犯关系并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能力。也可表述为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被法律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表现为如下特征 1、权利反映主体之间的对等的法律关系 在权利关系中双方是对等的关系,一方不能凭借外力制约对方,这种对等的关系表现为,主 体一方在享有某种权利而他方则承担某种义务 2、权利是法律规范认可的。 在权利关系中,主体自身某种要求首先是以其主观意愿方式存在,这仅仅反映实现权利的可 能性,这种主观的意愿和要求往往不是有效的,能够通过自我完成的权利,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则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完成其有效性,从而使其转化为现实。只有通过法律的认 可才能使权利真正的实现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

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 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权利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权利在具体意义上一般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也可指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能力,是受 到宪法保护的国家不可侵犯关系并有义务保护的一种活动能力。也可表述为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中,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被法律认可的一种资格。 权利表现为如下特征: 1、权利反映主体之间的对等的法律关系。 在权利关系中双方是对等的关系,一方不能凭借外力制约对方,这种对等的关系表现为,主 体一方在享有某种权利而他方则承担某种义务。 2、权利是法律规范认可的。 在权利关系中,主体自身某种要求首先是以其主观意愿方式存在,这仅仅反映实现权利的可 能性,这种主观的意愿和要求往往不是有效的,能够通过自我完成的权利,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 为现实性,则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完成其有效性,从而使其转化为现实。只有通过法律的认 可才能使权利真正的实现。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

【案例】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银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竟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于基本权利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的方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给予保 障。因此,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 权益,是公民实现某一行为可能性。一般意义上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三种最基本的权利。据此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宪法意义上的平等不仅需要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需要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宪法对此作 出了具体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政 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案例】2002 年 1 月 7 日,四川大学法学院 1998 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银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于基本权利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的方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给予保 障。因此,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 权益,是公民实现某一行为可能性。一般意义上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三种最基本的权利。据此,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宪法意义上的平等不仅需要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需要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宪法对此作 出了具体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政 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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