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后、死亡前处分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民法财产的含义。包括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范围上的限定性 个人财产(他人财产、共有) 能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虽具有专属性但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 的人身权利、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 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4.性质上的合法性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取得遗产权 (一)概念 1.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第一、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两种情形) 第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权利。发生根据 第三、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其客体是财产 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分权、专属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绝对权、财产权 继承权的性质如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受遗赠权 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处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 权利。与继承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3.酌情取得遗产权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的权利 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其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的人。 (二)继承权的丧失 1.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遗产资格的丧 失、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定事由) 2.丧失的法定事由 3.丧失的类别 4.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继承人不得为继承人。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对其 他被继承人的效力:只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蜚直 系血亲的效力)(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继承人的无效对抗从丧失继承 人的人取得遗产的所有第三人) (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主观意义继承权的放弃
一、遗产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后、 死亡前处分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民法财产的含义。包括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范围上的限定性 个人财产(他人财产、共有) 能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虽具有专属性但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 的人身权利、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 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取得遗产权 (一)概念 1.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第一、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两种情形) 第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权利。发生根据 第三、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其客体是财产 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分权、专属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绝对权、财产权 继承权的性质如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受遗赠权 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处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 权利。与继承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3.酌情取得遗产权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的权利。 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其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的人。 (二)继承权的丧失 1. 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遗产资格的丧 失、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定事由) 2. 丧失的法定事由 3. 丧失的类别 4. 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继承人不得为继承人。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对其 他被继承人的效力:只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蜚直 系血亲的效力)(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继承人的无效对抗从丧失继承 人的人取得遗产的所有第三人) (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主观意义继承权的放弃
2.放弃的方式 3.是否可以附加条件(部分放弃、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4.是否可撤销 三、法定继承 (一)概念(继承方式、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 种方式、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 遗嘱继承的补充(效力) 遗嘱继承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 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 具有强行性。 (三)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 (五)代位继承 1.概念 2.条件 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六)遗产的分配 (七)转继承 1.概念和意义 第一,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继承开 始前死亡只会发生代位继承、未参加继承,因对于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发生转 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遗产分割后死亡,从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部分明确构成其自己的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可直接继承。) 第三,是由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 制度 2.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第二,主体不同 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 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须有合法有效遗嘱存在。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 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死亡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二)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三)遗嘱
2. 放弃的方式 3. 是否可以附加条件(部分放弃、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4. 是否可撤销 三、法定继承 (一)概念(继承方式、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的一 种方式、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二)特征 遗嘱继承的补充(效力) 遗嘱继承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 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 具有强行性。 (三)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 (五)代位继承 1. 概念 2. 条件 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六)遗产的分配 (七)转继承 1. 概念和意义 第一,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继承开 始前死亡只会发生代位继承、未参加继承,因对于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发生转 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遗产分割后死亡,从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部分明确构成其自己的遗产的一部分,继承人可直接继承。) 第三,是由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 制度 2.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第二,主体不同 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 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须有合法有效遗嘱存在。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 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死亡。 2.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 3.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二)遗嘱继承适用的条件 (三)遗嘱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须依法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能力 第一,有遗嘱能力与无遗嘱能力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 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 第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3.遗嘱的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录音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 4.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具备两上条件: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5.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第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须有遗嘱有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二,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有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产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 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 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 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 效 6.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 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第一,于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第二,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 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想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 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 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须依法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能力 第一,有遗嘱能力与无遗嘱能力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 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前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患有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 第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3.遗嘱的形式 第一,公证遗嘱 第二,自书遗嘱 第三,代书遗嘱 第四,录音遗嘱 第五,口头遗嘱 4. 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具备两上条件: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5. 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第一,遗嘱的有效 遗嘱须有遗嘱有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形式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二,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有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产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 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 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 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 效。 6.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 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第一,于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第二,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 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想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 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变更、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四)遗赠 1.概念与特征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 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遗 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3.遗赠与遗托的区别 4.遗赠的有效条件 (五)遗赠扶养协议 是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 方的法律行为、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双务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 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五、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是公民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宣告死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 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2.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略) (三)遗产的接受与放弃(略) (四)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 1.遗产债务的范围 2.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一,限定继承原则 第二,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六)遗产的分割(略) (七)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略)
(四)遗赠 1.概念与特征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 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遗 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3.遗赠与遗托的区别 4.遗赠的有效条件 (五)遗赠扶养协议 是公民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 方的法律行为、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双务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 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 五、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是公民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宣告死亡: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 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2.继承开始的地点 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略) (三)遗产的接受与放弃(略) (四)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 1. 遗产债务的范围 2.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第一,限定继承原则 第二,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六)遗产的分割(略) (七)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