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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法律基础》第五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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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 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 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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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 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仼条款。狭义的刑法指规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法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 化的刑法典。我国现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狭义的刑法。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1、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含义: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什么行为 是犯罪,对犯罪人应处什么刑罚,都要由刑法预先加以规定 【案例】某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某乙在同一车间上班。某甲经常关心照 顾某乙,使某乙深受感动。逐渐地两人有了感情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两 人都已结婚,也不想解除各自现有的婚姻关系。两人的奷情后来被某乙的丈夫发 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经二申法院审理,撒消了一审判决,并宣告某甲无罪 【案例解析】本案中,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本案中,某县法院在没有法律明 文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某甲的通奸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是不正确的,这违 背了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含义: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 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 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 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表现为:A.、定罪一律平等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 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的刑法指规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法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 化的刑法典。我国现行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狭义的刑法。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1、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 含义: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什么行为 是犯罪,对犯罪人应处什么刑罚,都要由刑法预先加以规定。 【案例】某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某乙在同一车间上班。某甲经常关心照 顾某乙,使某乙深受感动。逐渐地两人有了感情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两 人都已结婚,也不想解除各自现有的婚姻关系。两人的奸情后来被某乙的丈夫发 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撤消了一审判决,并宣告某甲无罪。 【案例解析】本案中,通奸是一种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本案中,某县法院在没有法律明 文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某甲的通奸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处罚,是不正确的,这违 背了我国刑法第 3 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 4 条) 含义: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 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 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 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表现为: A.、定罪一律平等

B、裁量刑罚平等 C、执行刑罚平等 【案例】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 案时,有人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 从轻处罚。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 的判决。 【案例解析】在此案中,法院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它不仅维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而且还坚持了刑法 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5条) 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 刑罚,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 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案例】某甲和某乙到某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达3万元的财物,经销脏后, 赃款由二人平分。但某甲在行窃中,瞒着某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0.5万元的戒 指装如兜中,据为己有。案子后来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某甲5年有 期徒刑,而判决某乙3年有期徒刑。某甲不服,认为对其判的偏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犯罪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案例】一天中午,甲男与乙女在公园游玩时发生性行为,引起了在公园游玩的

B、裁量刑罚平等 C、执行刑罚平等 【案例】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 6 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 案时,有人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作出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 从轻处罚。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 的判决。 【案例解析】在此案中,法院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它不仅维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而且还坚持了刑法 第 4 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第 5 条) 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 刑罚,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 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案例】某甲和某乙到某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达 3 万元的财物,经销脏后, 赃款由二人平分。但某甲在行窃中,瞒着某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 0.5 万元的戒 指装如兜中,据为己有。案子后来被公安机关侦破,一审法院判决某甲 5 年有 期徒刑,而判决某乙 3 年有期徒刑。某甲不服,认为对其判的偏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 5 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 犯 罪 一、 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案例】一天中午,甲男与乙女在公园游玩时发生性行为,引起了在公园游玩的

许多游客的强烈不满,大家纷纷对甲乙二人的进行谴责,认为他们在光天化日之 下的此行为非常严重,并有人打110报警要求处理此二人。请问你认为甲乙的 行为是否恶劣,是否构成犯罪吗? 关于犯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 根据刑法的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犯罪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首先只能是某种危害社 会的具体行为,而不能是思想,个人的思想无论如何邪恶,只要没有外化为行为 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行 为损害了上述的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保护利益。这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同时,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非只要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 是犯罪。所以,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行 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作为本质上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犯罪,在形式上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律的规 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 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和前提,而刑

许多游客的强烈不满,大家纷纷对甲乙二人的进行谴责,认为他们在光天化日之 下的此行为非常严重,并有人打 110 报警要求处理此二人。请问你认为甲乙的 行为是否恶劣,是否构成犯罪吗? 关于犯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 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 根据刑法的此条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犯罪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首先只能是某种危害社 会的具体行为,而不能是思想,个人的思想无论如何邪恶,只要没有外化为行为 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行 为损害了上述的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保护利益。这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同时,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非只要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 是犯罪。所以,刑法第 13 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行 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作为本质上具有社 会危害性的犯罪,在形式上是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律的规 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 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和前提,而刑

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应受刑法处罚 性是指犯罪行为是法律规定用刑罚处罚予以禁止的行为。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而 又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必然是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根据以上对刑法条文和犯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 危害社会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案例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具有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我 国刑法没有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某个犯罪,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被 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 在明白了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进一步判断哪 些行为是犯罪、犯了何罪、罪轻还是罪重。这个标准就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使该行 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个主 客观相统一的整体,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 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是互为联系、协调一致的有机结合体,在判 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缺一不可。当某个行为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时, 即成立犯罪行为;反之,若某个行为不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那么它就不是 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将从犯罪构成的这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分别进行分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但又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犯罪客

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表现。 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应受刑法处罚 性是指犯罪行为是法律规定用刑罚处罚予以禁止的行为。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而 又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必然是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根据以上对刑法条文和犯罪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 危害社会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案例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具有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我 国刑法没有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某个犯罪,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被 认为是犯罪。 二、 犯罪构成 在明白了犯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进一步判断哪 些行为是犯罪、犯了何罪、罪轻还是罪重。这个标准就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使该行 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个主 客观相统一的整体,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 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是互为联系、协调一致的有机结合体,在判 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缺一不可。当某个行为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时, 即成立犯罪行为;反之,若某个行为不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那么它就不是 犯罪行为。下面我们将从犯罪构成的这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分别进行分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但又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犯罪客

体是个非常抽象的构成要件,但同时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犯罪客体在 本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 系。它具体表现为前文提到的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那些利益。其次,犯罪客体 必须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之中,为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利益。如 果某种社会关系不是由刑法而是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和保护,那么它就不能成为 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如果它没有受 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 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完全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如下区别:第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具体的人或物,是可以被我们直接感知到的 而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需要通过我们的抽象思维去把握。 第二,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共同 构成要件。只有在判断部分特定犯罪时才需要考虑犯罪对象的因素,而犯罪构成 却是判断每个犯罪都必须考虑到的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第三, 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一切犯罪行为都无一例外的侵害了犯 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被告人:张某,男,34周岁,工人 被告人张某患有“梦游症”。1998年8月的一个晚上张某持刀将其妻砍死。 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死亡,却不知道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妻凶手。据张某回忆说,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 渴难忍,后来到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体是个非常抽象的构成要件,但同时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首先,犯罪客体在 本质上是某种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 系。它具体表现为前文提到的刑法第 13 条所列举的那些利益。其次,犯罪客体 必须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利益之中,为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利益。如 果某种社会关系不是由刑法而是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和保护,那么它就不能成为 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如果它没有受 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不能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 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完全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如下区别:第一,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具体的人或物,是可以被我们直接感知到的。 而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内容,需要通过我们的抽象思维去把握。 第二,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共同 构成要件。只有在判断部分特定犯罪时才需要考虑犯罪对象的因素,而犯罪构成 却是判断每个犯罪都必须考虑到的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第三, 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一切犯罪行为都无一例外的侵害了犯 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被告人:张某,男,34 周岁,工人。 被告人张某患有“梦游症”。1998 年 8 月的一个晚上,张某持刀将其妻砍死。 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死亡,却不知道是自己所为,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确认张某是杀妻凶手。据张某回忆说,夜里梦见自己在烈日下赶路,口 渴难忍,后来到一片西瓜地,遂用刀割下一个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申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 张某致其妻子死亡的行为系在梦游中所为,并非张某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不具 有社会危险性,根据现行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张某无罪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犯罪活动能够让我们直观的感知到 的那些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必要要素,它 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 危害行为外,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 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它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素,是某一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此外,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成立犯罪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首 先是种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个人头脑中思想不会构成犯罪。其次, 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因此人的那些无意识的举动即使造成 社会危害,也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再 次,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作了刑法不允许的事。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 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不作刑法要求必须做的事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 张某致其妻子死亡的行为系在梦游中所为,并非张某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不具 有社会危险性,根据现行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宣告张某无罪。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犯罪活动能够让我们直观的感知到 的那些方面。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 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必要要素,它 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 危害行为外,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犯 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它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素,是某一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此外,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 方法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才成立犯罪。 1、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首 先是种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个人头脑中思想不会构成犯罪。其次, 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因此人的那些无意识的举动即使造成 社会危害,也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再 次,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即作了刑法不允许的事。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 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不作刑法要求必须做的事。 2、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

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岁周(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 8月25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

实。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正因为有了前面的危害行为,才导致了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它们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通常情况下,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及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在少数犯罪中,这些条件才成为犯罪构成要 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梦游中将其妻砍死,显然不是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 的行为,因而是一种无意意思的身体举动。也即是说,张某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身 体的动作,并不具有有意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能看成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样,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其妻死亡的危害结果,但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张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 岁周(生于 1985 年 8 月 13 日),某初中三 年级学生。 1999 年 8 月 11 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 碰见本校初中学生张某(女,12 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 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 20 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 无罪

犯罪主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其行为都不构成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 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 周岁的人只对以上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3)已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 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上所称的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周岁按公历从生日 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生日当天不认为满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谓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 人在辨认能力的基础上,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二者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 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反映。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 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我国刑法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犯罪主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其行为都不构成犯 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 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不满 14 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以上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行为则不构成犯罪。(3)已 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 16 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 事责任。(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上所称的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周岁按公历从生日 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生日当天不认为满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谓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 人在辨认能力的基础上,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二者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 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控制能力是辨认能力的反映。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 同时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 力。我国刑法规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

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 除自然人以外,单位如果触犯刑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犯罪 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 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采 取“双罚制”,即对单位本身判处只能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按照他们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是于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 于某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甲一直对其妻子乙心怀不满,为了杀害乙,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饭碗中, 结果妻子乙被毒死。他们1岁的幼子也因为分食母亲的饭菜二被毒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 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犯罪心 理态度的内容还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单位犯罪主体 除自然人以外,单位如果触犯刑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能够成为犯罪 主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 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 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采 取“双罚制”,即对单位本身判处只能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按照他们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是于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 14 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 于某对其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要件 【案例】甲一直对其妻子乙心怀不满,为了杀害乙,甲将毒药投入乙的饭碗中, 结果妻子乙被毒死。他们 1 岁的幼子也因为分食母亲的饭菜二被毒死。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 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的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犯罪心 理态度的内容还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因素。 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在 认识上明知结果会发生,又在意志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可 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达到其他某种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态。案例中,甲对妻子儿子构成犯罪故意,其中甲对妻子乙的死亡持直 接故意的心态,对其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态。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 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 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此处的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如果 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结果,那也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 失。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凭借一定的 主客观条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是有 显著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虽然最终发生了,但它是和行为人的主观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在 认识上明知结果会发生,又在意志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可 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积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达到其他某种目的而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态。案例中,甲对妻子儿子构成犯罪故意,其中甲对妻子乙的死亡持直 接故意的心态,对其儿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态。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的规 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 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 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到。此处的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如果 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结果,那也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一种有认识的过 失。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凭借一定的 主客观条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是有 显著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虽然最终发生了,但它是和行为人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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