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典权。 学习要求:掌握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了解地役权立法沿革,以及邻 地利用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掌握典权的概念和渊源,了解 典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 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 第一节邻地利用权概说 、邻地利用权的概念 (一)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的定义 “邻地利用权”一语,系由我国民法学者所创造,传统民法上 与之相当的概念是地役权。 ●所谓邻地利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 利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是指土地的占用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 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 ●在罗马法,有役权的制度。该役权是罗马市民法上的他物权,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优士丁尼法将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 权。为特定物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地役权,为特定人的利 益而设立的役权,为人役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地役权的独立规定 《民法(草案)》采纳学者的建议,以“邻地利用权”一词, 替代“地役权”一词。该草案第176条规定:邻地利用权人因 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 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二)对邻地利用权的理解 1.邻地利用权的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限于土地所有人
1 ***第九次课*** 授课内容: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典权。 学习要求:掌握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了解地役权立法沿革,以及邻 地利用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掌握典权的概念和渊源,了解 典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 第十二章 邻地利用权 第一节 邻地利用权概说 一、邻地利用权的概念 (一)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的定义 ⚫ “邻地利用权”一语,系由我国民法学者所创造,传统民法上 与之相当的概念是地役权。 ⚫ 所谓邻地利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 承包经营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 利。 ⚫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是指土地的占用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 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 ⚫ 在罗马法,有役权的制度。该役权是罗马市民法上的他物权,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优士丁尼法将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 权。为特定物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地役权,为特定人的利 益而设立的役权,为人役权。 ⚫ 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地役权的独立规定。 ⚫ 《民法(草案)》采纳学者的建议,以“邻地利用权”一词, 替代“地役权”一词。该草案第 176 条规定:邻地利用权人因 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 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二)对邻地利用权的理解 1.邻地利用权的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限于土地所有人
(1)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特 别是国有土地所有人只有一个,不能特定化于每一块土地上 (2)邻地利用权存在的前提,是需用地上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利 益 (3)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极为宝贵,提高土地的利用是时代的 趋势。 2.这一概念中的“使用”一词,包括了营利性使用和非营利性使 用 邻地利用权使用他人土地而要取得的方便与利益,既包括消费 上的方便与利益,也包括经营上的方便与利益 3.这一概念中的“他人土地”,既包括他人所有的,也包括他人 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 ●与邻地利用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理由相同,为邻地利用人所利用的他人土地,不仅 为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为他人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三)邻地利用权的特征 1.邻地利用权的存在以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相邻”为条件 (1)须有两块土地存在。此两块土地不是土地自然形态上的两块 土地,而是法律上的两块土地。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在不动产登记上 的两块土地。 (2)这两块土地上已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归属不同的法律主体。 (3)这两块土地必须是相邻的土地。因其土地相邻,才有互为便 利和利用的必要和可能。这里“相邻”土地的含义,不仅仅是指两块 土地相互邻接或毗连,也包括两块土地相邻近的意义在内,在特殊情 况下,可设立邻地利用权的两块土地甚至相隔很远。 (4)根据空间权的理论,在设立空间所有权或空间基地使用权的 相邻空间之间也可设立邻地利用权,因而对“邻地”,不必限于平面 上的理解。 (5)这相邻的两块土地之间,为一块土地的方便与利益,有利用 另一块土地的必要与可能。 2.邻地利用权是限制供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他物权 3.邻地利用权是为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 (1)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特 别是国有土地所有人只有一个,不能特定化于每一块土地上。 (2)邻地利用权存在的前提,是需用地上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利 益。 (3)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极为宝贵,提高土地的利用是时代的 趋势。 2.这一概念中的“使用”一词,包括了营利性使用和非营利性使 用 ⚫ 邻地利用权使用他人土地而要取得的方便与利益,既包括消费 上的方便与利益,也包括经营上的方便与利益。 3.这一概念中的“他人土地”,既包括他人所有的,也包括他人 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 ⚫ 与邻地利用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理由相同,为邻地利用人所利用的他人土地,不仅 为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为他人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三)邻地利用权的特征 1.邻地利用权的存在以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相邻”为条件 (1)须有两块土地存在。此两块土地不是土地自然形态上的两块 土地,而是法律上的两块土地。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在不动产登记上 的两块土地。 (2)这两块土地上已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归属不同的法律主体。 (3)这两块土地必须是相邻的土地。因其土地相邻,才有互为便 利和利用的必要和可能。这里“相邻”土地的含义,不仅仅是指两块 土地相互邻接或毗连,也包括两块土地相邻近的意义在内,在特殊情 况下,可设立邻地利用权的两块土地甚至相隔很远。 (4)根据空间权的理论,在设立空间所有权或空间基地使用权的 相邻空间之间也可设立邻地利用权,因而对“邻地”,不必限于平面 上的理解。 (5)这相邻的两块土地之间,为一块土地的方便与利益,有利用 另一块土地的必要与可能。 2.邻地利用权是限制供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他物权 3.邻地利用权是为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所谓方便和利益,不仅指物质上或财产价值上的方便与利益, 也包括精神上的或感情上的方便与利益,如为需用地的视野广 阔而在供用地上设立的眺望权等等 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的内容,由当事人以邻地利用权设定合同 确定。常见的内容主要有: (1)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使用,如通行、引水和排水邻地利 用权; (2)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收益,如于供用地伐木或取得其他 材料; (3)禁止或限制供用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供用地建筑高楼或于 定范围内栽种高大植物,以免妨碍需用地的采光或眺望; (4)排除相邻关系任意规定的适用,如设定需用地的竹木根枝可 逾越相邻供用地的邻地利用权,设定需用地屋檐上的雨水可直注相邻 供役地的邻地利用权等 (5)邻地利用权的内容,既可为需用地提供现实利用土地的便 宜,也可为需用地提供将来利用土地的便宜。 4.邻地利用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邻地 利用权不以对供用地的占有为要件。占有是指对物在实际上的 控制,而行使邻地利用权不必对供用地进行控制。比如,邻地 利用权种类中的眺望权、采光权等行使,无须邻地利用权人去 占有供用地,而只须供用地人承受一定的负担或一定程度的忍 受即可实现。 5.邻地利用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 ●罗马法上的“作为不能成立役权”原则。依该原则,供用地人 对需用地人对他的土地的利用,只负容忍(例如容忍他人通 行)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不得建筑影响眺望的建 筑物),而不负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邻地利用权可以为有偿或为无偿 ●邻地利用权的存在,是需用地对供用地施加的负担,但是在邻 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不以需用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为 必要。邻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 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规定或背于公序良俗
3 ⚫ 所谓方便和利益,不仅指物质上或财产价值上的方便与利益, 也包括精神上的或感情上的方便与利益,如为需用地的视野广 阔而在供用地上设立的眺望权等等。 ⚫ 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的内容,由当事人以邻地利用权设定合同 确定。常见的内容主要有: (1)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使用,如通行、引水和排水邻地利 用权; (2)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收益,如于供用地伐木或取得其他 材料; (3)禁止或限制供用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供用地建筑高楼或于 一定范围内栽种高大植物,以免妨碍需用地的采光或眺望; (4)排除相邻关系任意规定的适用,如设定需用地的竹木根枝可 逾越相邻供用地的邻地利用权,设定需用地屋檐上的雨水可直注相邻 供役地的邻地利用权等; (5)邻地利用权的内容,既可为需用地提供现实利用土地的便 宜,也可为需用地提供将来利用土地的便宜。 4.邻地利用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 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邻地 利用权不以对供用地的占有为要件。占有是指对物在实际上的 控制,而行使邻地利用权不必对供用地进行控制。比如,邻地 利用权种类中的眺望权、采光权等行使,无须邻地利用权人去 占有供用地,而只须供用地人承受一定的负担或一定程度的忍 受即可实现。 5.邻地利用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 ⚫ 罗马法上的“作为不能成立役权”原则。依该原则,供用地人 对需用地人对他的土地的利用,只负容忍(例如容忍他人通 行)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不得建筑影响眺望的建 筑物),而不负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6.邻地利用权可以为有偿或为无偿 ⚫ 邻地利用权的存在,是需用地对供用地施加的负担,但是在邻 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不以需用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为 必要。邻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 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规定或背于公序良俗
●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如违反相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的,亦属无 效。关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限的强行性规定,关于 邻地使用、通行或水的疏通的规定而为土地所不可或缺者,当 事人不得违反其规定而设定邻地利用权。当事人设定以禁止土 地通行为内容的邻地利用权,该设定行为无效。 二、邻地利用权的意义 (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在于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借 以提升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设定邻地利用权后,供用地所受限制也仅限于实现邻地利用权 目的的必要范围,除此以外,供用地人对供用地的使用、收益 不仅一如其旧,甚至还可与需用地人共享同一邻地利用权。较 之土地租赁、使用借贷关系场合,承租人、使用借贷人原则上 系以独占方式利用土地,均不相同 (二)有效地克服了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土地利用的 有效调节 ●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的设立可以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 更为有效的调整,更具灵活性,从而克服了相邻关系的局限 性。通过设定邻地利用权制度,相邻不动产最大限度的利用便 可望得以实现。 在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转向主要进行立体利用后, 如仅赖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节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已经不能 奏效。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完善的邻地利用权制度,充分发挥 这一制度调节不动产利用的功能,也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三、邻地利用权的特性 (一)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 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又叫邻地利用权的附属性,这是指邻地 利用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必然从属于需用地而存 在 ●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1.邻地利用权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 方面:第一,需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可保留需用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而单独转让邻地利用权。第二,需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可保 留邻地利用权而将需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第三,不可 将需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邻地利用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4 ⚫ 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如违反相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的,亦属无 效。关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界限的强行性规定,关于 邻地使用、通行或水的疏通的规定而为土地所不可或缺者,当 事人不得违反其规定而设定邻地利用权。当事人设定以禁止土 地通行为内容的邻地利用权,该设定行为无效。 二、邻地利用权的意义 (一)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 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在于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借 以提升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设定邻地利用权后,供用地所受限制也仅限于实现邻地利用权 目的的必要范围,除此以外,供用地人对供用地的使用、收益 不仅一如其旧,甚至还可与需用地人共享同一邻地利用权。较 之土地租赁、使用借贷关系场合,承租人、使用借贷人原则上 系以独占方式利用土地,均不相同。 (二)有效地克服了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土地利用的 有效调节 ⚫ 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的设立可以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 更为有效的调整 ,更具灵活性,从而克服了相邻关系的局限 性。通过设定邻地利用权制度,相邻不动产最大限度的利用便 可望得以实现。 ⚫ 在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转向主要进行立体利用后, 如仅赖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节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已经不能 奏效。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完善的邻地利用权制度,充分发挥 这一制度调节不动产利用的功能,也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三、邻地利用权的特性 (一)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 ⚫ 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又叫邻地利用权的附属性,这是指邻地 利用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必然从属于需用地而存 在。 ⚫ 邻地利用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1.邻地利用权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 方面:第一,需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可保留需用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而单独转让邻地利用权。第二,需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可保 留邻地利用权而将需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第三,不可 将需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邻地利用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2.邻地利用权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邻地利用 权因从属于需用地而存在,为需用地的从权利,所以不得将它与需用 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邻地利用权的不可分性 1.需用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不能取得邻地利用 权 2.需用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就其应有部分,不能使已经存在的 邻地利用权一部分消灭。 3.邻地利用权设定后,需用地或供用地变成共有时,邻地利用权 并不是分割而由需用地各共有人分别享有,也不是由供用地共有人分 别负担。 4.土地分割时的邻地利用权的不可分性。即使需用地或供用地被 分割,邻地利用权在分离后的需用地或供用地的各个部分上依然存 在。 四、邻地利用权的类型 ●邻地利用权以内容为标准分类,可以区分为通行邻地利用权、 排水邻地利用权、放牧邻地利用权、眺望邻地利用权和雨水直 注邻地利用权,等等。 ●邻地利用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作为的邻地利用权与不作为的邻地利用权 ●作为的邻地利用权,又称积极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可以 在供用地上为一定行为的邻地利用权,相应地,供用地负有容 忍邻地利用权人为此类行为的义务。比如通行权,须以邻地利 用权在供用地上通行而实现,而供用地人必须容忍邻地利用权 的通行;取水权,须以邻地利用权到供用地中取水而实现,而 供用地人必须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前来取水。 不作为的邻地利用权,又称消极的邻地利用权,是使供用地所 有人或使用人不为一定行为的邻地利用权。也就是说,在不作 为的邻地利用权,供用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义务是不作为,例 如,眺望邻地利用权,供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修建妨碍 需用地眺望的建筑物等等 (二)继续的邻地利用权与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 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供用地人不修建妨害需用地人眺望的眺
5 2.邻地利用权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邻地利用 权因从属于需用地而存在,为需用地的从权利,所以不得将它与需用 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邻地利用权的不可分性 1.需用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不能取得邻地利用 权。 2.需用地为共有的,各共有人就其应有部分,不能使已经存在的 邻地利用权一部分消灭。 3.邻地利用权设定后,需用地或供用地变成共有时,邻地利用权 并不是分割而由需用地各共有人分别享有,也不是由供用地共有人分 别负担。 4.土地分割时的邻地利用权的不可分性。即使需用地或供用地被 分割,邻地利用权在分离后的需用地或供用地的各个部分上依然存 在。 四、邻地利用权的类型 ⚫ 邻地利用权以内容为标准分类,可以区分为通行邻地利用权、 排水邻地利用权、放牧邻地利用权、眺望邻地利用权和雨水直 注邻地利用权,等等。 ⚫ 邻地利用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作为的邻地利用权与不作为的邻地利用权 ⚫ 作为的邻地利用权,又称积极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可以 在供用地上为一定行为的邻地利用权,相应地,供用地负有容 忍邻地利用权人为此类行为的义务。比如通行权,须以邻地利 用权在供用地上通行而实现,而供用地人必须容忍邻地利用权 的通行;取水权,须以邻地利用权到供用地中取水而实现,而 供用地人必须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前来取水。 ⚫ 不作为的邻地利用权,又称消极的邻地利用权,是使供用地所 有人或使用人不为一定行为的邻地利用权。也就是说,在不作 为的邻地利用权,供用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义务是不作为,例 如,眺望邻地利用权,供用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修建妨碍 需用地眺望的建筑物等等。 (二)继续的邻地利用权与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 ⚫ 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供用地人不修建妨害需用地人眺望的眺
望权等等。一般而言,消极的邻地利用权大多属于继续的邻地 利用权 ●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每次行使权利,需要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引水邻地利用权等等。 (三)表现的邻地利用权与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 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邻地利用权的行使可以由外界知晓的邻 地利用权。如通行邻地利用权、汲水邻地利用权皆为表现的邻 地利用权。 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由外界知晓的邻地利 用权 第二节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取得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 ●通过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的情况,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合同双 方的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 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明确邻地利用权的具体目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邻地利用权设立后,应当进行不动产物 权的登记。 2.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邻地利用权 (二)因连同需用地一并转让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虽然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但如果需用地人将 需用地连同邻地利用权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则可以因此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一)因他物权设立或分割而设立 因他物权的设立或分割而设立邻地利用权,这是指在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或者在既存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而当然设立的邻地利用权 二)因时效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6 望权等等。一般而言,消极的邻地利用权大多属于继续的邻地 利用权。 ⚫ 不继续的邻地利用权,指每次行使权利,需要有权利人的行为 的邻地利用权,例如,引水邻地利用权等等。 (三)表现的邻地利用权与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 ⚫ 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邻地利用权的行使可以由外界知晓的邻 地利用权。如通行邻地利用权、汲水邻地利用权皆为表现的邻 地利用权。 ⚫ 不表现的邻地利用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由外界知晓的邻地利 用权。 第二节 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一)邻地利用权的设定取得 ⚫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因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 ⚫ 通过合同而设定邻地利用权,是邻地利用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制度的情况,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合同双 方的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 ⚫ 以合同设立邻地利用权时,应当明确邻地利用权的具体目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邻地利用权设立后,应当进行不动产物 权的登记。 2.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设定邻地利用权 (二)因连同需用地一并转让而取得 ⚫ 邻地利用权虽然不可与需用地分离而转让,但如果需用地人将 需用地连同邻地利用权一并转让的,受让人则可以因此而取得 邻地利用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一)因他物权设立或分割而设立 ⚫ 因他物权的设立或分割而设立邻地利用权,这是指在设立建设 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或者在既存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而当然设立的邻地利用权。 (二)因时效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7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以因时效而取得。 (三)因继承而取得邻地利用权 ⚫ 邻地利用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始 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邻地利用权。但在采登记要件主 义的法制下,非经登记,不得将它与需用地一并转让。 第三节 邻地利用权的效力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邻地利用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用地 ⚫ 邻地利用权人自可以按照邻地利用权设定时约定的使用目的、 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用地的权利。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与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要人因行使或维护其权利的需要,可以为必要的行 为。所谓“必要的行为”,指为了实现邻地利用权的目的或实 现其权利的内容,应当实施的必要的附属行为。 3.可以行使基于邻地利用权的请求权 ⚫ 因邻地利用权人在邻地利用权设定的目的范围内,对供用地有 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邻地利用权人对妨害其邻地利用权的 行为,可以除去妨害;对于有妨害邻地利用权的危险的,可以 请求防止妨害。这些权利,合称为邻地利用权人基于邻地利用 权的请求权。 (二)邻地利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 ⚫ 邻地利用权人必须按照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使用供用地,不得随 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2.维护附属设施 ⚫ 邻地利用权人在供用地上修建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意维护其 设施的完好,以免供用地人因这些设施的失修等而受到损害。 对于附属设施维护费用的分担、维护义务的分担有约定的,邻 地利用权人应履行其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果约定了租金,邻地利用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用地人支付租金,称为邻 地利用权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供用地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用地人的权利 1.共同使用权 ●供用地人对于邻地利用权人所设置的附属物,如道路、汲水设 备、排水设备等,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或实现权利的范 围内,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2.收取租金权 如果邻地利用权是有偿设立的,供用地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数 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邻地利用权人收取租金 (二)供用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供用地人负有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 自己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如果供用地人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行使或实现的范围内,而使 用邻地利用权人所修建的设施,供用地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 内,负担该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 第四节邻地利用权的消灭 、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土地灭失,无论是供用地的灭失,还是需用地的灭失,均能使 邻地利用权消灭 因目的不能而消灭 目的不能,是指当初设立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因某种原因而永久 不能实现,邻地利用权即归于消灭。比如,取水邻地利用权因 水源干涸而消灭 、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消灭 等原因,需用地与供用地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归属于同一所 有人,或者需用地与供用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同一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邻地利用权归于消灭 四、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8 ⚫ 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果约定了租金,邻地利用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用地人支付租金,称为邻 地利用权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供用地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用地人的权利 1.共同使用权 ⚫ 供用地人对于邻地利用权人所设置的附属物,如道路、汲水设 备、排水设备等,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人行使或实现权利的范 围内,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2.收取租金权 ⚫ 如果邻地利用权是有偿设立的,供用地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数 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邻地利用权人收取租金。 (二)供用地人的义务 1.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 供用地人负有容忍邻地利用权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 自己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的义务 ⚫ 如果供用地人在不妨碍邻地利用权行使或实现的范围内,而使 用邻地利用权人所修建的设施,供用地人应当在其受益的范围 内,负担该设施的保养、维修费用。 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的消灭 一、因土地灭失而消灭 ⚫ 土地灭失,无论是供用地的灭失,还是需用地的灭失,均能使 邻地利用权消灭。 二、因目的不能而消灭 ⚫ 目的不能,是指当初设立邻地利用权的目的因某种原因而永久 不能实现,邻地利用权即归于消灭。比如,取水邻地利用权因 水源干涸而消灭。 三、因混同而消灭 ⚫ 混同,是指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消灭 等原因,需用地与供用地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归属于同一所 有人,或者需用地与供用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同一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邻地利用权归于消灭。 四、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如果邻地利用权附有期限,则在其期限届满时,邻地利用权归 于消灭 五、因约定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当事人以设定行为订有特定的消灭事由 的,则该事由一旦发生,邻地利用权便归于消灭。 六、因抛弃而消灭 第十三章典权 第一节典权概说 典权的概念 (一)典权的定义 ●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 利 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 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 方,为出典人 ●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 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 (二)典权的特征 1.典权目前为习惯法上的物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 规,对于典权并未规定,但典权为法院所认可,所以属于习惯法上的 物权 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典权客体即典物,以不动产为限,因此典 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3.典权为他物权。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因此属于 他物权。 4.典权为定限物权。典权的内容仅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未 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本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负担,因此属于定限物 权 5.典权为用益物权。典权人设立典权的目的,不在于变卖典物, 而在于对典物为使用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9 ⚫ 如果邻地利用权附有期限,则在其期限届满时,邻地利用权归 于消灭。 五、因约定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 设定邻地利用权时,如当事人以设定行为订有特定的消灭事由 的,则该事由一旦发生,邻地利用权便归于消灭。 六、因抛弃而消灭 第十三章 典权 第一节 典权概说 一、典权的概念 (一)典权的定义 ⚫ 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 利。 ⚫ 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 ⚫ 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 方,为出典人; ⚫ 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 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 (二)典权的特征 1.典权目前为习惯法上的物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 规,对于典权并未规定,但典权为法院所认可,所以属于习惯法上的 物权。 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典权客体即典物,以不动产为限,因此典 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3.典权为他物权。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因此属于 他物权。 4.典权为定限物权。典权的内容仅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未 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本属于所有权的一种负担,因此属于定限物 权。 5.典权为用益物权。典权人设立典权的目的,不在于变卖典物, 而在于对典物为使用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6.典权为有期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 权未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无期限,因此典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典权的沿革 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除《韩国民法典》外,其他各国均无 规定。 典权制度之所以兴起,是因为中国传统重视祖宗遗留下来的财 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留不动产称为“败家”,出卖祖 宗遗留财产的子孙,称为“败家子”,为人所不齿。因此,产 生了折衷的方法,称为“典”,即将不动产出典与人,以获得 相当于卖价的金额,解决急需资金,而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 回,因此可以避免出卖祖产“败家”的恶名。 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作了明文规定,而变为成文法制度 、典权的性质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典权以对典物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与担保物权以对担 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不同 第二,典权有两种意义,一为典当,以借债为前提,属担保物权 性质;一为典卖,视典与卖有同种法律关系,并无担保性质。现今典 权制度从后者演变而来,自属用益物权性质 第三,担保物权须有债权存在,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是取得 典权的代价,并非成立债权。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而收回典物 称为回赎,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 第四,典权为主物权,非从物权,其权利自身始终因物的关系而 存在,而担保物权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第五,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 消灭,出典人对典物价值低于典价部分不负清偿责任,而担保物权并 不因不偿还债务而当然消灭,债务人对担保物不足部分仍要负清偿责 任 三、典权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第一,典权为一种用益物权,而法国的不动产质权,通说并不认 为其为物权的一种,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必须有债务存在,但债 务清偿的方法,是以不动产的收益抵充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质权人仅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申请 强制执行,这与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性质完全不同。日本的不动产
10 6.典权为有期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 权未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无期限,因此典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二、典权的沿革 ⚫ 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除《韩国民法典》外,其他各国均无 规定。 ⚫ 典权制度之所以兴起,是因为中国传统重视祖宗遗留下来的财 产尤其是不动产,出卖祖宗遗留不动产称为“败家”,出卖祖 宗遗留财产的子孙,称为“败家子”,为人所不齿。因此,产 生了折衷的方法,称为“典”,即将不动产出典与人,以获得 相当于卖价的金额,解决急需资金,而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 回,因此可以避免出卖祖产“败家”的恶名。 ⚫ 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作了明文规定,而变为成文法制度。 三、典权的性质 ⚫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主要理由为: 第一,典权以对典物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与担保物权以对担 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为内容不同; 第二,典权有两种意义,一为典当,以借债为前提,属担保物权 性质;一为典卖,视典与卖有同种法律关系,并无担保性质。现今典 权制度从后者演变而来,自属用益物权性质; 第三,担保物权须有债权存在,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是取得 典权的代价,并非成立债权。出典人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而收回典物 称为回赎,不同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的清偿; 第四,典权为主物权,非从物权,其权利自身始终因物的关系而 存在,而担保物权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第五,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 消灭,出典人对典物价值低于典价部分不负清偿责任,而担保物权并 不因不偿还债务而当然消灭,债务人对担保物不足部分仍要负清偿责 任。 三、典权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一)典权与不动产质权 第一,典权为一种用益物权,而法国的不动产质权,通说并不认 为其为物权的一种,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必须有债务存在,但债 务清偿的方法,是以不动产的收益抵充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质权人仅以一般债权人的地位申请 强制执行,这与典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性质完全不同。日本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