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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四编 债权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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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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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权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目录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目 录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四编债权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 、无因管理的意义和性质 意义互助、互利;助人为乐 性质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与不当得利 “得利”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利益 “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与侵权行为 是否为他人利益 造成他人损害,还是使得他人获得利益 (三)与无权代理 管理事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意义和性质 二、无因管理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意义 互助、互利;助人为乐 性质 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一)与不当得利 • “得利”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利益 • “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与侵权行为 • 是否为他人利益 • 造成他人损害,还是使得他人获得利益 (三)与无权代理 • 管理事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 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第四编债权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构成要件 违法事项 排除 不能发生债的关系 、管理他人事务 本人亲自事实的行为 2、为他人利益 单纯的不作为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1、真正的无因管理一符合上述要件的无因管理 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一为自己利益所为的“无因管理” 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之管理 纯粹为了自己利益而为之管理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一、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类型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他人利益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1、真正的无因管理 —— 符合上述要件的无因管理 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 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之管理 • 违法事项 • 不能发生债的关系 • 本人亲自事实的行为 • 单纯的不作为 排除 (一)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 为自己利益所为的“无因管理” • 纯粹为了自己利益而为之管理

第四编债权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本人确实获得利益的,可以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本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得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违法的无因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一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违法的无因管理—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 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法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本人确实获得利益的,可以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本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得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二)适法的无因管理与违法的无因管理 1、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2、违法的无因管理 ——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的意思 违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则 • 造成本人损害的,适用侵权法的规则 •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的管理行为,即使违法本人意思, 也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编债权第三分编非合同之债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管理人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谨慎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进行管理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义务 第四编 债权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 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管理 • 谨慎管理 (二)通知义务 能够通知本人的,先行通知,再按照本人的意志进行管理 (一)适当管理义务 (三)报告与计算义务 • 管理进行中,报告管理进行之状况 • 管理完成后,结算移交

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管理人的权利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不包括报酬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三、管理人的权利 • 不以以本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限 • 因管理活动所受之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 管理人有过错,可减轻赔偿数额 • 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一)必要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 不包括报酬 • 管理活动所负之债务,有权要求本人代位清偿 • 以必要的费用为限 (二)负债清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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