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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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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智力成果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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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录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智力成果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目 录 第一节 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智力成果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概念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 灾利客体 客体的范围 效力之所及 物 2、智力成果 3、人格要素 4、身份 、权利 6、行为

第一节 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3、人格要素 2、智力成果 4、身份 5、权利 主体 客体 权利 6、行为 效力之所及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物 、概念、特征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4、具有稀缺性 5、一般为有体物 + 讨论:“有体物”与“无体物” 讨论:“物”与“财产

第二节 物 一、概念、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的实体存在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 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4、具有稀缺性 5、一般为有体物 特征: 讨论:“有体物” 与 “无体物” 讨论:“物” 与 “财产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物的分类 )动产、不动产 区分标准:空间上是否可以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或者形态形态形态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3、准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区分意义: 1、立法政策取向不同 权利配置方式 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物权的外观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区分标准:空间上是否可以移动 不会损害其价值或者形态形态形态 区分意义: 1、立法政策取向不同 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物权的外观” 不动产的范围: 1、土地 2、地上定着物 3、准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 权利配置方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流通范围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限制流通物:流通主体的范围,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法律上禁止流通 区分意义:超越流通范围,流通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种类物、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可以类化、以同类物所替代 种类物:可以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方式类化的物 特定物:1、固有的特定物 2、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 区分意义: 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的标的,两者均可 2、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不同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区分意义: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区分意义:消耗物:1、使用=处分2、占有+所有 非消耗物: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标准:物的构成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意义:“一个物”的标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区分意义: 可 分 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区分意义: 消 耗 物: 非消耗物: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1、使用=处分 2、占有+所有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区分标准: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意义:“一个物” 的标准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七)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八)原物、孳息 区分标准: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原物: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七)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八)原物、孳息 区分标准: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区分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原物: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智力成果 概念 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 表现形式 ()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二)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 (三)科学发现发现权的客体 (四)商标商标权的客体 (五)商号、其他商业标志其他工业产权的客体 (六)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三节 智力成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 二、表现形式 (一)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 (二)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客体 (三)科学发现 发现权的客体 (四)商标 商标权的客体 (五)商号、其他商业标志 其他工业产权的客体 (六)商业秘密 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一)概念一般等价物 (二)特征1消耗物 2、使用=法律处分 3、占有=所有 、有价证券 (一)概念:财产权利的书面表彰—“权利的实在化” (二)特征:证券与权利紧密联系—权利的取得:占有证券 权利的转让:交付证券 权利的行使:提示证券 + 注意:“有价证券”与“证书”的区别

第四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等价物 1、消耗物 2、使用=法律处分 3、占有=所有 二、有价证券 (一)概念:财产权利的书面表彰 —— “权利的实在化” (二)特征:证券与权利紧密联系 ——权利的取得:占有证券 ——权利的转让:交付证券 ——权利的行使:提示证券 注意:“有价证券”与 “证书” 的区别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三)有价证券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方式:背书+交付 可作“禁止转让”记载 甲 2、指示有价证券转让方式:背书+交付—不可作“禁止转让”记 “甲及来(” 3、无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方式:交付 载不载 可作“禁止转让”记 (四)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 1、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2、股票 狭义“证券” 3、债券 4、提单 5、仓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有价证券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转让方式:背书+交付 转让方式:背书+交付 可作“禁止转让”记载 不可作“禁止转让”记 载 “甲” “甲及来人” 3、无记名有价证券 转让方式:交付 不可作“禁止转让”记 载 (四)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 1、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2、股票 3、债券 4、提单 5、仓单 狭义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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