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第二十章债权概述 目录 第一节债与债权 第二节债的类型 第三节债的移转 第四节债的履行 第五节债的消灭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章 债权概述 目 录 第一节 债与债权 第二节 债的类型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移转 第五节 债的消灭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第一节债与债权 、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 为特定给付行为与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流转性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 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实施给付的权利
第一节 债与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请求 为特定给付行为与被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1、流转性法律关系 2、主体的特定性 3、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4、以给付行为为客体 债权,是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一方所享有的,能够请求他方主体 实施给付的权利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平等、相容性 排他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法定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 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平等、相容性 排他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法定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第二节债的类型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一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 二)法定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 3、侵权之债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二)多数人之债—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 A 债 B}甲方 乙方{B
第二节 债的类型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合同之债 —— 意定之债 (二)法定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侵权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 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 二、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 ——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二)多数人之债 ——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 A’ B’ C’ A B C 甲方 —————— 乙方 债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连带之债 A B债权人 债务人B 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 1、外部效力 2、内部效力 全额 A A ■■■■■■ 追偿·B}债权人 ■■ 债务人B“追偿 口■■■■ 全额
(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 1、外部效力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全额 2、内部效力 全额 追偿 追偿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按份之债: A B债权人 债务人B 按份债权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 份额 A A ■■■ 追偿,。B}债权人 债务人B…“自个 份额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按份债权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份额 份额 追偿 追偿 按份之债的效力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又一种划分 可分之债: A B}债权人 债务人了B 可分债权 可分债务 A 可以单独请求 债权人 债务人 可以单独给付 B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又一种划分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可分之债: 可分债权 可分债务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A’ B’ A B 可以单独请求 债权人 —————— 债务人 可以单独给付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不可分之债:A A B}债权人 债务人B 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务 全额 全额 A 不可以单独请求债权人 债务人 不可以单独给付 B 全额 全额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只能是连带之债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A’ B’ C’ A B C 债权人 —————— 债务人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只能是连带之债 A’ B’ A B 不可以单独请求 债权人 —————— 债务人 不可以单独给付 全额 全额 全额 全额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以债的客体为标准 (一)简单之债 种给付客体 (二)选择之债—并列多个给付客体 A项给付 债权人 债务人 B项给付 C项给付 C项 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 (1)约定选择权 (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2、履行不能———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三、以债的客体为标准 (一)简单之债 —— 一种给付客体 (二)选择之债 —— 并列多个给付客体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债权人 ——————— 债务人 A项给付 B项给付 CC项给付 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 C项 (1)约定选择权 (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第四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 四、以债的标的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 (二)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 区分意义: 债权人 债务人种物A 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 债权人 债务人一特足勿A 实际履行义务免除
四、以债的标的为标准 (一)特定物之债 —— 以特定物为标的 (二)种类物之债 —— 以种类物为标的 第四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区分意义: 债权人 ——————— 债务人 种类物 A A’ 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 债权人 ——————— 债务人 特定物 A A’ 实际履行义务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