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物权 第十六章所有权 目录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第五节共有
第三编 物权 第十六章 所有权 目 录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五节 共有
第三编物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 物之归属此物归属于我 故我可得 实现方式—物之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特征 自物权—“物之归属”一所有权的本质 2、完全物权—物之支配 所有权本质的表现 3、原始物权—“万权之源 民事权利的起点 4、无期限性物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 ———— 物之归属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三编 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此物归属于我 实现方式 ———— 物之支配 故我可得 1、自物权 2、完全物权 3、原始物权 4、无期限性物权 ——“物之归属”——所有权的本质 ——“物之支配”——所有权本质的表现 ——“万权之源”——民事权利的起点
第三编物权 所有权与所有制 上层建筑 所有权 决定 决定 反作用 反作用 经济基础 所有制 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机械地反映 所有权对于所有制的实现,具有能动性 所有制既定,所有权具有多种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三、所有权与所有制 第三编 物权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决定 反作用 所有制 所有权 决定 反作用 •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机械地反映 •所有权对于所有制的实现,具有能动性 •所有制既定,所有权具有多种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第三编物权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概述 (一)所有权权能概念 所有权人为实现物之支配利益,依法可得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 (二)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 所有权 物之归属一 此物归属于我 故我可得 实现方式—物之支配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权能 包括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概述 (一)所有权权能概念 第三编 物权 所有权人为实现物之支配利益,依法可得对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方式 (二)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的关系 所有权 ———— 物之归属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此物归属于我 实现方式 ———— 物之支配 故我可得 权能 包括
第三编物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所有物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 二)使用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 (三)收益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二、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编 物权 (一)占有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所有物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占有所有物 (二)使用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所有物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所有物 (三)收益权能 1、所有权人有权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2、所有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就所有物进行收益
第三编物权 (四)处分权能 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 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让与他人 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以“法律行为” 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以“事实行为” 、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 ooO ooO
第三编 物权 (四)处分权能 法律处分——改变物的权利命运 事实处分——改变物的事实命运 ——以“法律行为” ——以“事实行为” 1、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所有物 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让与他人 三、所有权权能的“弹力性” F
第三编物权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生产 原料十劳动=新物的取得 同属一人 (二)取得孳息 天然孳息 孳息——原物产生的新物 所有人 法定孳息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物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不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以物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生产 原料+劳动=新物的取得 同属一人 (二)取得孳息 孳息——原物产生的新物 天然孳息 所有人 法定孳息
第三编物权 (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取得 1、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存在所有权,不存在占有 寻找失主—费用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 失主不明——国家取得所有权 2、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不知有无所有权,不存在占有 所有人明确—归还所有人 埋藏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 所有人不明一上缴国家 (四)先占取得 物质奖励 1、无主物的确定 2、占有的确定
第三编 物权 (三)遗失物、埋藏物的取得 1、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存在所有权,不存在占有 遗失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 寻找失主——费用请求权 失主不明——国家取得所有权 2、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不知有无所有权,不存在占有 埋藏物拾得——占有人,无所有权 所有人明确——归还所有人 所有人不明——上缴国家 物质奖励 (四)先占取得 1、无主物的确定 2、占有的确定
第三编物权 (五)添附取得 1、附合 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 附合处理: (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 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 B、不能拆除,折价归“所有权人” 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所有权人”的确定: (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地权者 (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不动产权者 (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价值大者 恶意附合 无过错者
第三编 物权 (五)添附取得 1、附合 不同人之物,因物理上之力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分离有损其价值 •附合处理: (1)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无约定 A、能拆除的,予以拆除; B、不能拆除,折价归 “所有权人”; C、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所有权人”的确定: (1)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地权者 (2)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不动产权者 (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价值大者 ——恶意附合 无过错者
第三编物权 2、混合 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 花费过大之状态。 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 3、加工 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 加工处理: (1)归原材料所有人 (2)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 (六)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 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
第三编 物权 2、混合 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而不能区分识别,或虽可区分识别,但 花费过大之状态。 •混合处理:适用附合之规则 3、加工 将他人之物加工为新物 •加工处理: (1)归原材料所有人 (2)加工行为价值高于原材料价值的,归加工者,并给原材料所有人以补偿 (六)国家所有权的强制取得 税收、罚款、罚金、没收、征收、国有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