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目 录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第 节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目 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因民法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 一社会关系 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客观权利” 二)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观权利” (三)上述两者的中介:法律事实 (四)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社 会 关 系 因民法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调整 “触发器”:法律事实 产生原因 (一)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上述两者的中介:法律事实 “ 客观权利 ” “ 主观权利 ” (四)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具有平等性 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民法总则 3、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主体 1、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 法律关系客体·人格权 物权 内容→·债权 2、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 继承权 3、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 法律责任 亲属权 4、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 民法分则 各编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具有平等性 2、内容具有相互性和公平对应性 3、其之产生,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民法总则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主体 客体 内容 • 人格权 • 物权 • 债权 • 继承权 • 亲属权 民法分则 ——— 各编 1、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意义 2、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 3、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 4、对民法规范之适用的意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两人以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主体—权利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 两人以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 主体 —— 权利 —— 客体 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作用之 人 外部事物 法律 目的:获得利益 确认,保护之意义:人的自由 利益说耶林( Jhering) 主观说温特夏特( Wdscheid 法力说梅尔克( Merke)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区分标准: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 法律 确认、保护之 • 利益说 耶林(Jhering) • 主观说 温特夏特(Wdscheid) • 法力说 梅尔克(Merkel)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 区分标准: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 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 支配权: 作用之 外部事物 直接实现 义务人不特定 “绝对权”、“对世权”他人预 作用之 请求权: 人 外部事物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义务人特定 他人的行为 “相对权”、“对人权” 依据A 反对“请求权”的,人、作用之,外部事物一否认 抗辨权: 阻却之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他人的行为 区分“抗辩”与“否认” 依据B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他人干预 支配权: • 直接实现 • 义务人不特定 • “绝对权”、“对世权” 请求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他人的行为 •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 义务人特定 • “相对权”、“对人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他人的行为 阻却之 抗辩权: • 反对“请求权”的权利 •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 区分“抗辩”与“否认” 依据A 依据B 否认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作用之 形成权 人 外部事物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关系的变动 3、主权利、从权利 权利A 权利B 可抛立存在以权利A的存在为前提 4、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 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专有 不得转让,继承 5、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 享有权利 期待权: 甲一笑 内容: 权利A 取得权利B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权: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3、主权利、从权利 权利A —— 权利B 可独立存在 以权利A的存在为前提 4、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 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专有 不得转让、继承 5、既得权、期待权 既得权: 甲 ———— 权利 享有 期待权: 甲 ———— 权利A 享有 取得权利B 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6、基础权利、救济权 适法事实—法律关系A(权利A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违法事实 1、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 法律关剂(权利B—义务B) 2、自由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 救济 维护公序良俗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我保护 自助: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国家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6、基础权利、救济权 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A(权利A——义务A) 法律关系B(权利B —— 义务B) 违法事实 救济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利益的实现,行使的自由 2、自由的限制—— • 禁止权利滥用 • 维护公序良俗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 自卫: 自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2、国家保护: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义务 依法定、约定产生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行为限制—一应为;不应为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一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实现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义务的产生依据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 依法定、约定产生 • 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 • 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 (二)民事义务的实现 1、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义务的产生依据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 3、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 义务与人联系的紧密程度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适法事实—法律关系A(权利A—义务A 违法事实(义务违反)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法律关系B(权利B—义务B)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救济权责任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区别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适法事实 法律关系A(权利A——义务A) 法律关系B(权利B —— 义务B) 违法事实(义务违反) 救济权 责任 • 违反法定、约定义务的结果 • 以权利救济为目的 • 允许自治与协商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关系 • 基础权利法律关系的救济、回复 • 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责任与公法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