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目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目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词源 Driot civil(法语) 罗马法:市民法( Jus civile) Civil law(英语) Bi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尚书·孔传》: “民法”(汉语)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词源 •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ϋ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民法”(日本语) •《尚书·孔传》: “民法”(汉语)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课给出的概念: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 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 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法律 调整 社会关系 不同的调整方法 不同性质、特点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不同的调整方法 不同性质、特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 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 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决 定 法律 社会关系 调 整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 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平等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自愿、自治 行为模式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权利—义务 尊重意思自治 三、保障权利本位 救济/一回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责任 救济模式 + 总结: 民法调整方法的“行为模式”与“救济模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平等 一、确立、维护平等地位 自愿、自治 二、尊重意思自治 权利——义务 三、保障权利本位 四、以责任方式救济权利 责任 救济 回复 行 为 模 式 总结: 民法调整方法的“行为模式”与“救济模式” 救 济 模 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社会关系 1、私法学说的起源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自治 强制 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公法一↓私法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界定彼此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古罗马,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 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 自治 强制 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公法 私法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界定彼此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法 权利本位 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私法 公法 权利 权力 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法 权利本位 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私法 公法 权利 权力 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影响 “外部调控” 二)调整方法不同 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塑造 (三)法律本位不同 驱动个人利益(形成意思) 意思自治 平等自主行为 有悖于 社会经济秩序经济法调整 确认 市场经济关系 社会本位 民法调整—权利本位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市场机制(供求法则) 驱动个人利益(形成意思) 平等自主行为 民法调整 有悖于 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法调整 (二)调整方法不同 意思自治 确认 市场经济关系 塑造 影响 (三)法律本位不同 “外部调控”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