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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 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 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 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 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 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 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 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 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 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 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 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 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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