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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 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 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 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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