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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 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 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 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 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 方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 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 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 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 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 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 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 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 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 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 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 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 赖和尊重。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 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 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 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 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 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 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 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於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 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 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 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关大使、公 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 合众国为当事一 方的诉讼; 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 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 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 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 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 条例者,不在此限。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 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 ; 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 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学行。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 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 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 但因叛国罪而被褫夺公权者,其後人之继承权不受影响,叛国者之财产亦只能在 其本人生存期间被没收。 第四条 第一款 各州对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 赖和尊重。国会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规定这种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如何证 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应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 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缉获时,该州应即依 照该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当局之请求,将该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该犯罪案件 有管辖权之州。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应在该州服役或服劳役者,逃往另一州时,不 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 或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 ; 如无有关各州之州议会及国会之同意, 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辖区域内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并两州或数州、或数州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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