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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 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 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 略;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的请求,平定其内 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 案;或者,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 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 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 决;但一八O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 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 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 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 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 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 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 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 效。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1789 Preamble分而成立新州。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 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 ;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 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保障它们不受外来的侵 略 ;并且根据各州州议会或行政部门 (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其内 部的暴乱。 第五条 举凡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应提出对本宪法的修正 案 ; 或者, 当现有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时,国会应召集修宪大会, 以上两种修正案,如经诸州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修宪大会批准时, 即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全部效力,至於采用那一种批准方式,则由国会议 决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响本宪法第 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 ;任何一州,没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 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合众国政府於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於本宪法通 过後,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 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 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 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 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宪法经过九个州的制宪大会批准後,即在批准本宪法的各州之间开始生 效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Pream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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