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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在性质上则属于法律解释。 《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 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 的权限作出裁决: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 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四,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一般说来,启动这一制度的可能性比较小。“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指出:法院在 审理行政案件中,“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 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 2002年,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截止2005年12月4日,我国已 共有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62部。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体现行政法理念的基本制度,又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形式。 一、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它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从主体上说,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 组织。这一要件表明,非行政主体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构成政府信息。 (二)职责要件 政府信息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行政主体的职责是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履行非行政 职责,林鸣案[(2008)黄行初字第246号]判决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 律关系的相对人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履行职责,因而所制作和获取的信 息也并非政府信息。如果信息的获取系履行职责,则构成政府信息,否则就不构成政府信息。 这里的履行职责,是指对外履行职责而非履行行政内部职责。行政主体履行内部职责中的信 息,不构成政府信息,但这应受严格限制。这里的“过程中产生”,并不是指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主体“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产生的,在政府决策前作出的尚未确定的或 者可能产生变化的政府信息”,1“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 1沈领案[(2006)黄行初字第169号。 99 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在性质上则属于法律解释。 《立法法》第 85 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 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 86 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 的权限作出裁决: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 关裁决。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三,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第四,根据授权 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一般说来,启动这一制度的可能性比较小。“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指出:法院在 审理行政案件中,“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 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 2002 年,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截止 2005 年 12 月 4 日,我国已 共有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62 部。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 2007 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政府信息公开既是体现行政法理念的基本制度,又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形式。 一、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它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从主体上说,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 组织。这一要件表明,非行政主体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构成政府信息。 (二)职责要件 政府信息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行政主体的职责是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履行非行政 职责,林鸣案[(2008)黄行初字第 246 号]判决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 律关系的相对人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履行职责,因而所制作和获取的信 息也并非政府信息。如果信息的获取系履行职责,则构成政府信息,否则就不构成政府信息。 这里的履行职责,是指对外履行职责而非履行行政内部职责。行政主体履行内部职责中的信 息,不构成政府信息,但这应受严格限制。这里的“过程中产生”,并不是指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主体“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产生的,在政府决策前作出的尚未确定的或 者可能产生变化的政府信息”, 1“为完成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决策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 1 沈领案[(2006)黄行初字第 1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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