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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德国·教室十字架案】—违宪案例1991年2月,一个信奉以哲学、科学观 来解释基督教神学的信徒,向德国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巴伐利亚邦政府在其 个孩子就读的国小教室内,不应放置十字架,以免侵害孩子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行政 法院第123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要求暂时除去教室内的十字架。这一声请被雷根斯堡地 方行政法院于1991年3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不服,向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诉讼,却遭受同样的命运,于同年6月3日被裁定驳回。原告于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 诉愿,认为其基本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父母亲教育权、人格之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 侵害。与此同时,原告也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 两所行政法院之所以做出驳回裁定,除了因为原告假处分的声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外, 更主要的在于巴伐利亚邦政府在教室中放置十字架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3年6月 21日公布的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学校应有宗教课程,弥撒、祈祷、 诵经皆是可行的办法。每个教室皆应悬挂十字架,老师与学生应尊重彼此的信仰。”而国民 学校法之所以规定教室悬挂十字架的理由,主要是巴伐利亚邦的居民绝大多数乃新教徒(基 督教)与天主教徒(两教均以十字架为代表),因此,国民的情感颇为景仰十字架。本案的 关键争议点也就转移到国民学校法的规定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来 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三年多的审理,在1995年5月16日宣判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条第一项第三句规定每个学校应悬挂十字架的条款,已经侵犯了基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 规定的人民拥有宗教自由的理念,所以因违宪而无效,巴伐利亚邦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及 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 8.【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国家赔偿的的实体问题1996年3月 27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结束了自1907 年(明治40年)起实施的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 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 《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 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 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的规定,分别在熊本地方 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至2001年5 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时三地诉讼合计原告为752名,其中熊本诉讼原告为127名 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1亿1千5百万日圆 2001年5月11日,熊本地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 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具 体理由在于,就厚生大臣而言,他的“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职务行为中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 法性”。“可以认为,厚生大臣在昭和35年(1960年)的当时,……已充分获得或者容易获 得判断实施隔离必要性的医学知识和信息,并且也容易掌握对麻风病患者或原患者的歧视和7.【德国·教室十字架案】——违宪案例 1991 年 2 月,一个信奉以哲学、科学观 来解释基督教神学的信徒,向德国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巴伐利亚邦政府在其三 个孩子就读的国小教室内,不应放置十字架,以免侵害孩子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依行政 法院第 123 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要求暂时除去教室内的十字架。这一声请被雷根斯堡地 方行政法院于 1991 年 3 月 1 日裁定驳回,原告不服,向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诉讼,却遭受同样的命运,于同年 6 月 3 日被裁定驳回。原告于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 诉愿,认为其基本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父母亲教育权、人格之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受到 侵害。与此同时,原告也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 32 条的规定,声请假处分。 两所行政法院之所以做出驳回裁定,除了因为原告假处分的声请不符合法定程序之外, 更主要的在于巴伐利亚邦政府在教室中放置十字架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983 年 6 月 21 日公布的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 条第一项规定:“学校应有宗教课程,弥撒、祈祷、 诵经皆是可行的办法。每个教室皆应悬挂十字架,老师与学生应尊重彼此的信仰。”而国民 学校法之所以规定教室悬挂十字架的理由,主要是巴伐利亚邦的居民绝大多数乃新教徒(基 督教)与天主教徒(两教均以十字架为代表),因此,国民的情感颇为景仰十字架。本案的 关键争议点也就转移到国民学校法的规定是否违宪这一问题上来。 联邦宪法法院经过三年多的审理,在 1995 年 5 月 16 日宣判巴伐利亚邦国民学校法第 13 条第一项第三句规定每个学校应悬挂十字架的条款,已经侵犯了基本法第四条第一项所 规定的人民拥有宗教自由的理念,所以因违宪而无效,巴伐利亚邦雷根斯堡地方行政法院及 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巴伐利亚邦高等行政法院。 8.【日本·麻风预防法国家赔偿诉讼案】——国家赔偿的的实体问题 1996 年 3 月 27 日,日本国会通过《废止麻风预防法法案》,废除了《麻风预防法》,由此也结束了自 1907 年(明治 40 年)起实施的对麻风病患者实施强制隔离的政策。 由于长期的强制隔离,患者及其家属遭受着种种歧视和偏见。因此造成的痛苦,即使在 《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之后还依然难以得到消除。患者中的绝大多数虽已获痊愈,但由于长 年被收容在麻风院,现已步入高龄,因此即使在《麻风预防法》被废除以后,这些患者也还 是不得不滞留在麻风院中而无家可归,难以复归社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麻风病患者们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 条的规定,分别在熊本地方 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和冈山地方法院提起以国家为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至 2001 年 5 月 11 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时三地诉讼合计原告为 752 名,其中熊本诉讼原告为 127 名, 平均每名原告的请求金额为 1 亿 1 千 5 百万日圆。 2001 年 5 月 11 日,熊本地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厚生大臣和 国会议院懈怠废除《麻风预防法》的不作为行为中具有《国家赔偿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具 体理由在于,就厚生大臣而言,他的“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职务行为中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 法性”。“可以认为,厚生大臣在昭和 35 年(1960 年)的当时,……已充分获得或者容易获 得判断实施隔离必要性的医学知识和信息,并且也容易掌握对麻风病患者或原患者的歧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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