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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 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 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 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 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 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 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 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 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确认田永具有学籍,那么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根据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学 位制度以及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田永可以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也应当为其办理毕业 派遣手续。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 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中国·马随意见义勇为案】据《法制日报》2001年3月27日报道,1999年5月 23日,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邵家村发生翻船事故,8人落水,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 等人赶至现场,将落水者全部搭救上岸。事后,沣东镇政府召开表彰大会,5位村民领到了 荣誉证书和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金,对马随意等9人给予了口头表扬 马随意认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奖励,镇政府也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 认,于是先后到省市上级部门上访讨说法。2000年10月8日,马随意以侵犯荣誉权、行政 不作为将沣东镇政府告到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诉讼费3800 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秦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沣东镇政府是否发给马随意奖金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侵犯 其荣誉权,不给予马随意法律支持。 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已废止)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双方行为不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类似上述案例中的行政奖励行为就因为其双方性而被排除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妥。于是学者们又作出解释说,《贯彻意见》所指的单方 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单方取消行政奖励的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奖励,仍可纳入受案范 围。而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98条)则取消了“单方行为”性对受案范围的拘束,所以也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 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 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 1996 年 9 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 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 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 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 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 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 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确认田永具有学籍,那么其他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根据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学 位制度以及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田永可以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也应当为其办理毕业 派遣手续。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 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 规定,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中国·马随意见义勇为案】据《法制日报》2001 年 3 月 27 日报道 ,1999 年 5 月 23 日,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邵家村发生翻船事故,8 人落水,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 等人赶至现场,将落水者全部搭救上岸。事后,沣东镇政府召开表彰大会,5 位村民领到了 荣誉证书和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奖金,对马随意等 9 人给予了口头表扬。 马随意认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奖励,镇政府也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 认,于是先后到省市上级部门上访讨说法。2000 年 10 月 8 日,马随意以侵犯荣誉权、行政 不作为将沣东镇政府告到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诉讼费 3800 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秦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沣东镇政府是否发给马随意奖金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侵犯 其荣誉权,不给予马随意法律支持。 1991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已废止)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双方行为不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类似上述案例中的行政奖励行为就因为其双方性而被排除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不妥。于是学者们又作出解释说,《贯彻意见》所指的单方 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单方取消行政奖励的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奖励,仍可纳入受案范 围。而 1999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98 条)则取消了“单方行为”性对受案范围的拘束,所以也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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