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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 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 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补 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 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 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 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 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 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 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 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 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査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 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 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 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 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0 年1月⑩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 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 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 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 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 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补 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 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 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 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 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 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 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 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 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 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 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 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 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 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 年 1 月 20 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 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 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 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 号通知”, 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 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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