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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原告公司向被告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机关核准于星期日开放使用 Gaumont电影院 放映电影,被告审核结果准许原告在星期日放映电影,但附有下列条件:十五岁以下之孩童, 不论是否由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原告因而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此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且逾 越权限的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根据1932年星期日娱乐法,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在核准星期日 放映电影的同时,有权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此种附加条件的权限是否毫无限制? 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几项法律原则,只要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在这些法律原则 的框框之内,法院即不得加以质疑。那么这些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裁量权必 须真正地行使,如果授予裁量权的法案明示或默示某些因素必须列入考虑,那么行政机关在 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注意这些应考虑的因素;相反地,如果系争事实的本质以及法案的解释 清楚地显示,某些情事与系争问题并不相关,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排除这 些不相关因素。具体就本案而言,被告机关之所以附有“十五岁以下之孩童,不论是否由成 人陪同,均不准入场”的限制条件,是将孩童的福利和身心健康列入了考虑的因素,根据相 关法案的默示,这样的因素应作为相关因素来考虑。因此,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5.【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一送达的意义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 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 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 “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 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 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 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 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 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 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 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 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 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 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 理过重,建议复査。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査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 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关。原告公司向被告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被告机关核准于星期日开放使用 Gaumont 电影院 放映电影,被告审核结果准许原告在星期日放映电影,但附有下列条件:十五岁以下之孩童, 不论是否由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原告因而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此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且逾 越权限的。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根据 1932 年星期日娱乐法,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在核准星期日 放映电影的同时,有权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此种附加条件的权限是否毫无限制?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法官认为,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守几项法律原则,只要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在这些法律原则 的框框之内,法院即不得加以质疑。那么这些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裁量权必 须真正地行使,如果授予裁量权的法案明示或默示某些因素必须列入考虑,那么行政机关在 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注意这些应考虑的因素;相反地,如果系争事实的本质以及法案的解释 清楚地显示,某些情事与系争问题并不相关,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就必须排除这 些不相关因素。具体就本案而言,被告机关之所以附有“十五岁以下之孩童,不论是否由成 人陪同,均不准入场”的限制条件,是将孩童的福利和身心健康列入了考虑的因素,根据相 关法案的默示,这样的因素应作为相关因素来考虑。因此,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5.【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送达的意义 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 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 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068 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 “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 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 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 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 年 3 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 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 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 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 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 在该校学习的 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 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 委高校学生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 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 6 月 5 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 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 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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