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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 Shandong Social Scienc 2004年第3期(总第103期) 3,2004( Serial No.103) 关于中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 魏清盛陈同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滴要]本文在考察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如下方 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的发展;二是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貴格的分析;三是行政 主体理论与行政组织法,发现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制约着中国行政诉讼和行政渎学的进一步发展,亟需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中圈分类号]D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3-4145[2004103007-03 一、中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予应有的反思。行政诉讼法 告起诉资格的规定中有 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形式上应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 条“被告适格”要求,并规定,如果原告提不出适格的被告, 诞生,但事实上它对中国的行政诉讼并没有做出多少实际 法院有权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种对民诉法的照搬照抄 实际上并不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国情 从产生时间上看,1989年,王名扬先生著述《中国行政下更是如此。原因如下:一是中国的行政组织法不健全,机 法》,首次在国内著述中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并介绍了法国的关设置随意性很大造成了机关林立,机构一再膨胀的恶果 行政主体理论。与此同时,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经过几年的酝到底这些机关间的关系如何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都不能轻 酿也已走上立法的最后阶段——公布实施阶段。中国的行易理出个头绪来,作为原告的普通百姓又怎能做的更好呢 政主体理论正是在这时候创立的,但被行政法学界接受是更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二是,由于多年来的传统,行政机关的 晚一些时候的事了。因此,从产生时间上看,行政主体理论设置一般被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并没有严格的向社会公 应是在讨论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或者说中国行政诉布的程序,普通公民很难掌握机关设置的具体情况。当然更 讼法的出台推动了中国行政理论的诞生。它是与中国行政无从去确定机关间的各种关系。事实上,行政机关间职责权 诉讼法同时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 限不清的问题是中国的世纪性难题把这样的难题在行政诉 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两种被告,即行政杭关和法律法规授讼中交给具体的公民去理清这实际是等于把相当多的公民 权组织,而中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主体范围也一直就是这两排斥在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三是,普通公民首先知道的是 种主体。这种学说与法律上的严格对应关系,只能说明理论谁采取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不一定了解该公 的层次太低,还处在对法律的注释水平上。尽管如此,应该务员在行政系统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在遇到所谓“内部机 况这种针对性很强的理论创设对司法实贱中如何确定被告构、受委托组织和派出机构”的情况时,更难以理清其相互间 还是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的。但它的研究重点一直停留在对的关系,到底以谁为被告,就是拿着《行政诉讼法》也无济于 体资格的确认、主体分类和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等方面 事,有些情况下,法官和学者又能拿得准吗? 行政诉讼法的这种被告确认设计,实际上阻碍了中国行 部、外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主体资格中强调与民主体资格几政诉讼的发展。司法实践中,被告确认不清的事情屡屡发 一致的责任要件、名义要件等。对行政主体理论其它需要生,司法解释越来越细,最终还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症结 研究的内容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强烈的偏颇也难怪的所在就在于这种设计的不合理。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密 有人认为主体理论阻碍了行政法学其它理论的研究 切相关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此的反应令人很失望 行政诉讼法中片面地强调原告确认被告的义务,客观上 被告责任的定位错误,使现有行政诉讼难以达到监督行 阻碍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中国行政主体理论一直没有给政的目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 收稿日期:2003-06-01 作者简介:魏清盛(19076-),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陈同峰(199-),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万方数据山东社会科学 2004年第3期(总第103期) Shandong Social Science No.3,2004(S耐al No.103) 关于中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 魏清盛陈同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本文在考察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如下方 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的发展;二是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分析;三是行政 主体理论与行政组织法,发现中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制约着中国行政诉讼和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亟需 理论创新。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中圈分类号1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加04]03__007l—03 一、中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在形式上应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而 诞生,但事实上它对中国的行政诉讼并没有做出多少实际的 贡献。 从产生时间上看,1989年,王名扬先生著述《中国行政 法》,首次在国内著述中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并介绍了法国的 行政主体理论。与此同时,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经过几年的酝 酿也已走上立法的最后阶段——公布实施阶段。中国的行 政主体理论正是在这时候创立的,但被行政法学界接受是更 晚一些时候的事了。因此,从产生时间上看,行政主体理论 应是在讨论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或者说中国行政诉 讼法的出台推动了中国行政理论的诞生。它是与中国行政 诉讼法同时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 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两种被告,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而中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主体范围也一直就是这两 种主体。这种学说与法律上的严格对应关系,只能说明理论 的层次太低,还处在对法律的注释水平上。尽管如此,应该 况这种针对性很强的理论创设,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被告 还是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的。但它的研究重点一直停留在对 主体资格的确认、主体分类和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等方面。 这种研究总带有以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为目的的色彩,如内 部、外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主体资格中强调与民主体资格几 乎一致的责任要件、名义要件等。对行政主体理论其它需要 研究的内容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这种强烈的偏颇,也难怪 有人认为主体理论阻碍了行政法学其它理论的研究。 行政诉讼法中片面地强调原告确认被告的义务,客观上 阻碍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中圈行政主体理论一直没有给 予应有的反思。行政诉讼法中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中有 一条“被告适格”要求,并规定,如果原告提不出适格的被告。 法院有权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种对民诉法的照搬照抄, 实际上并不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国情 下更是如此。原因如下:一是中国的行政组织法不健全,机 关设置随意性很大,造成了机关林立,机构一再膨胀的恶果, 到底这些机关间的关系如何,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都不能轻 易理出个头绪来,作为原告的普通百姓又怎能做的更好呢? 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二是,由于多年来的传统,行政机关的 设置一般被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并没有严格的向社会公 布的程序,普通公民很难掌握机关设置的具体情况。当然更 无从去确定机关间的各种关系。事实上,行政机关间职责权 限不清的问题是中国的世纪性难题,把这样的难题在行政诉 讼中交给具体的公民去理清,这实际是等于把相当多的公民 排斥在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三是,普通公民首先知道的是 谁采取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不一定了解该公 务员在行政系统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在遇到所谓“内部机 构、受委托组织和派出机构”的情况时,更难以理清其相互间 的关系,到底以谁为被告,就是拿着《行政诉讼法》也无济于 事,有些情况下,法官和学者又能拿得准吗? 行政诉讼法的这种被告确认设计,实际上阻碍了中国行 政诉讼的发展。司法实践中,被告确认不清的事情屡屡发 生,司法解释越来越细,最终还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症结 的所在就在于这种设计的不合理。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密 切相关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此的反应令人很失望。 被告责任的定位错误,使现有行政诉讼难以达到监督行 政的目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 收稿日期:2003—06—0l 作者简介:It清盛(1976一),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陈同峰(1979一),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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