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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 制卧价贸号大孝 国际商法 第七章买卖法 第一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目前,国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三项。它们分别是:1964年《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统 一法运动的产物。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法律 冲突,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 一所(UNIDROIT)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后来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次大战后,该 所继续进行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 参加该公约的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等8个国 家:后者于同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除了以色列外,其他国家均批准或参加了 这项公约。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 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因此, 在其通过后的四十多年来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这一事实表明,上述两项公约未能达到其预 期目的,没有能够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由于参加上述两个公约的国家不多,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这一使命。该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 1964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 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工作组经过了大约十年的酝酿准备,于1978年完 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该公约共分为四 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截至2002年11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62个。这62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 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 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 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 第1页共17页国际商法 第七章 买卖法 第一节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目前,国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三项。它们分别是:1964 年《国 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 1980 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统 一法运动的产物。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法律 冲突,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 1930 年,罗马国际私法统 一所(UNIDROIT)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后来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次大战后,该 所继续进行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1964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 1972 年 8 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 参加该公约的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等 8 个国 家;后者于同年 8 月 23 日生效,在上述 8 国中,除了以色列外,其他国家均批准或参加了 这项公约。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 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解。因此, 在其通过后的四十多年来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这一事实表明,上述两项公约未能达到其预 期目的,没有能够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由于参加上述两个公约的国家不多,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这一使命。该委员会于 1969 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 1964 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社会经济 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工作组经过了大约十年的酝酿准备,于 1978 年完 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 1964 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该公约共分为四 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 101 条。 该公约于 1980 年 3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截至 2002 年 11 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 62 个。这 62 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 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 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 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 第 1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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