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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贸易+学 国际商法 以色列、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 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 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我国是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 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 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 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公约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都是有效的。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因此,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新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11条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 乎己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 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买卖合同。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 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 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 同,而且还有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据国 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例如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而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 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 卖合同。 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外贸企业同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都将适用这一公约,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在这一部分 中,公约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法律问题一要约与承诺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本讲将对公 第2页共17页国际商法 以色列、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 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 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我国是 1986 年 12 月向联合国秘 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95 条和第 96 条的规定,对 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 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公约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都是有效的。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因此,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但是,我国新合同法第 10 条已经不再要求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 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 1 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 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买卖合同。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 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 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 同,而且还有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据国 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例如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而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 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 卖合同。 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外贸企业同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都将适用这一公约,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在这一部分 中,公约对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法律问题——要约与承诺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本讲将对公 第 2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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