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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定,地方和部门不要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我们认为,应 分别情况而定:其一,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或原则规定不存在矛盾的 情况下,这些"红头文件"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二,在法律、 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以"红头文件"为依据,但上级法院也应 享有不受效力等级在下的地方或部门的红头文件"的约束,根据法律精神或原则 直接审判。这是司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体现。但在我国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问 题尚无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尚无权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条件下,这种作法 恐难施行。其三,在法律、行政法规无具体规定但有原则性规定,而"红头文件” 有与之相矛盾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依据法律原则性规定作出与" 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相反的裁判,更难处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似乎司法 机关更习惯于依从"红头文件”,以回避与行政机关的冲突。但从司法审判独立的 立场上看,司法机关应享有不受"红头文件"的约束而依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径行 裁判的权力。起码级别在上的法院应有此权力。当然,这同样因牵扯到我国现行 司法审查制度而受到限制。法院审理合同案件可以地方红头文件作参考,在有更 高效力的法律可为依循时,如地方红头文件与之不矛盾,则优先适用地方红头文 件,如有矛盾或相违背,则以更高效力的法律为准。 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在认定其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合同当事人是出于过失、故意还是对法律的 无知,在所不问。 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按照一般的解释,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根据梁慧 星教授的观点,此类合同包括十种:()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 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烟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③)违反性道德 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射倖合同,此处所 说的射倖合同为非法射倖合同(如赌博合同):(5)违反人格和人尊严的行为(如 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 款):(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 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政法规规定,地方和部门不要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我们认为,应 分别情况而定:其一,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或原则规定不存在矛盾的 情况下,这些"红头文件"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二,在法律、 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以"红头文件"为依据,但上级法院也应 享有不受效力等级在下的地方或部门的"红头文件"的约束,根据法律精神或原则 直接审判。这是司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体现。但在我国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问 题尚无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尚无权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条件下,这种作法 恐难施行。其三,在法律、行政法规无具体规定但有原则性规定,而"红头文件" 有与之相矛盾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依据法律原则性规定作出与" 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相反的裁判,更难处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似乎司法 机关更习惯于依从"红头文件",以回避与行政机关的冲突。但从司法审判独立的 立场上看,司法机关应享有不受"红头文件"的约束而依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径行 裁判的权力。起码级别在上的法院应有此权力。当然,这同样因牵扯到我国现行 司法审查制度而受到限制。法院审理合同案件可以地方红头文件作参考,在有更 高效力的法律可为依循时,如地方红头文件与之不矛盾,则优先适用地方红头文 件,如有矛盾或相违背,则以更高效力的法律为准。 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在认定其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合同当事人是出于过失、故意还是对法律的 无知,在所不问。 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按照一般的解释, 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根据梁慧 星教授的观点,此类合同包括十种:(1)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 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 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约款等);(3) 违反性道德 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合同等);(4) 射倖合同,此处所 说的射倖合同为非法射倖合同(如赌博合同);(5) 违反人格和人尊严的行为(如 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 款);(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 违反公平竞争的 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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