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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此案的一审判决从“普遍正义”的角度量刑十二年,可 以说己充分考虑本案特殊性,并无不当。一方面,在我国,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非经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死刑判决,不得被剥夺,即法律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在不堪忍 受长期施暴而“以暴制暴”剥夺他人生命,己构成故意杀 人罪,应当受刑罚处罚。另一方面,刑法第232条故意杀 人罪规定的“情节较轻”,包括了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 杀人的情形。从本案起因上,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被害人 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能 够主动自首,所以,一审法院从轻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 无不当。• 案例分析: 此案的一审判决从“普遍正义”的角度量刑十二年,可 以说已充分考虑本案特殊性,并无不当。一方面,在我国, 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非经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死刑判决,不得被剥夺,即法律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在不堪忍 受长期施暴而“以暴制暴”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应当受刑罚处罚。另一方面,刑法第232条故意杀 人罪规定的“情节较轻” ,包括了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 杀人的情形。从本案起因上,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被害人 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能 够主动自首,所以,一审法院从轻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 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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