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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贸易卡学 国际商法 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 需要当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何指定仲裁员, 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由于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为方便、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选择机构仲裁。我国的 涉外仲裁都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往往是一致的。 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写明指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的全称。如果仲裁机构和仲裁 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有些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的内容很笼统, 只写明仲裁在某国(或)某城市进行,没有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地认为,选择在某一仲 裁地点进行仲裁,即推定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仲裁地的涉外常设仲裁机构。但有时该地点 不一定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或有其他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会使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产生法 律漏洞,为双方当事人制造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 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 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 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同意 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有一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 仲裁规则,而排除所选仲裁机构自有的仲裁规则。例如,瑞典仲裁法律即允许当事人不采用 瑞典的仲裁程序规则,而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规则。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 仲裁规则。各国的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区域性 的仲裁示范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 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从仲裁的一般特点来讲,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 特点是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正是 基于这一点,仲裁才被当事人广泛采纳为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利于争议迅速、及时 地解决,避免因滥诉而耗费精力、时间。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规定,涉外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上 诉,只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除非发生法定情况,即程序不合法,或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 院才有权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仲裁法律一般都认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 裁裁决终局效力这一强制规定。但有少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法院 提起上诉,法院有权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即便像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第8页共19页国际商法 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 需要当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何指定仲裁员, 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由于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为方便、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一般都选择机构仲裁。我国的 涉外仲裁都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实践中,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往往是一致的。 在约定仲裁机构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写明指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的全称。如果仲裁机构和仲裁 地点不一致的,应当在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有些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的内容很笼统, 只写明仲裁在某国(或)某城市进行,没有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地认为,选择在某一仲 裁地点进行仲裁,即推定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该仲裁地的涉外常设仲裁机构。但有时该地点 不一定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或有其他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会使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产生法 律漏洞,为双方当事人制造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性。 5.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 请、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 的内容,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 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同意 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有一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 仲裁规则,而排除所选仲裁机构自有的仲裁规则。例如,瑞典仲裁法律即允许当事人不采用 瑞典的仲裁程序规则,而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规则。因此,订立仲裁协议,应当明确适用的 仲裁规则。各国的常设仲裁机构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区域性 的仲裁示范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法院 是否有权经当事人的起诉而重新审理的问题。从仲裁的一般特点来讲,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 特点是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正是 基于这一点,仲裁才被当事人广泛采纳为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它利于争议迅速、及时 地解决,避免因滥诉而耗费精力、时间。 根据我国仲裁法律规定,涉外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上 诉,只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除非发生法定情况,即程序不合法,或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法 院才有权否定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各国仲裁法律一般都认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能自行约定排除仲 裁裁决终局效力这一强制规定。但有少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法院 提起上诉,法院有权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即便像我国法律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第 8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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