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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强生与锐邦涌和之争 (6 原告锐邦涌和是被告强生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 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双方之间有着长达 15年的合作,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签订 的经销合同附件七对原告的经销区域以及经销指标 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附件五第2条规定原告不得 低于规定价格进行销售。 2008年7月强生致函原告,因原告在竞标中私自降 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扣除原 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取消原告在北京阜外医院 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继而完全停止供货。 西南政法大学万江 版权所有请勿公开材料一 强生与锐邦涌和之争  原告锐邦涌和是被告强生在北京地区从事缝合器及 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双方之间有着长达 15年的合作,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签订 的经销合同附件七对原告的经销区域以及经销指标 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附件五第2条规定原告不得 低于规定价格进行销售。  2008年7月强生致函原告,因原告在竞标中私自降 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经销权,扣除原 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取消原告在北京阜外医院、 北京整形医院的销售权,继而完全停止供货。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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