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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 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査,按照规定无偿釆样。生产经 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 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 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 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 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 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 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 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 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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