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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 见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 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 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 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 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 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上海市高院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认定的意见 这一解释是否与保险法第十三条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 见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 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 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 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 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 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上海市高院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认定的意见 这一解释是否与保险法第十三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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