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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保险法 Insurance Law》课程讲义_以案说法PPT——财产保险热点法律问题解析(彭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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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法  1、保险利益 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 6、保险标的的转让 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 9、保险追偿 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 1、交强险保障谁 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 3、垫付与追偿 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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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财产保险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律部 2012.05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部 2012 . 05

目录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6、保险标的的转让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9、保险追偿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 一、保险法  1、保险利益 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 6、保险标的的转让 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 9、保险追偿 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目录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1、交强险保障谁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3、垫付与追偿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 1、交强险保障谁 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 3、垫付与追偿 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 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征求意见稿) A.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种方案)欠缺保险利益—>并非当然无效 法院无需审查 (第二种方案)无保险利益时一>无效合同 法院应当审查 意见 B人身保险合同 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思考:为什么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会有不同 的审判实务? 返回

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征求意见稿) A.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种方案)欠缺保险利益 并非当然无效 法院无需审查 (第二种方案)无保险利益时 无效合同 法院应当审查 B.人身保险合同 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思考:为什么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会有不同 的审判实务? 意见 返回

3、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 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 案例 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 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 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 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 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 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 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 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 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 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 没有抵押或者留臵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案例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 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 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法院观点: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转让了该批电器,所 有权已经转移,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 应视为光华建筑公司对该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该案例可以说印证了保险法规定的内容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返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 产之上也没有设臵抵押权或者留臵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法院观点: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转让了该批电器,所 有权已经转移,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臵抵押权或者留臵权, 应视为光华建筑公司对该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该案例可以说印证了保险法规定的内容,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返回

、保险法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十三条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 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人“同意承保”规定的比较原则, 保险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

1、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 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人“同意承保”规定的比较原则, 保险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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