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财产保险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律部 2012.05
主讲人:彭乾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部 2012 . 05
目录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6、保险标的的转让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9、保险追偿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一、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4、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 5、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6、保险标的的转让 7、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9、保险追偿 10、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和直接求偿权
目录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1、交强险保障谁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3、垫付与追偿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律 1、交强险保障谁 2、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3、垫付与追偿 4、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5、工伤赔偿与交强险(侵权)赔偿的竞合
、保险法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 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1、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2、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是否属于法院 需要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3、如何认定保险利益?
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征求意见稿) A.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种方案)欠缺保险利益—>并非当然无效 法院无需审查 (第二种方案)无保险利益时一>无效合同 法院应当审查 意见 B人身保险合同 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思考:为什么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会有不同 的审判实务? 返回
1、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征求意见稿) A.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种方案)欠缺保险利益 并非当然无效 法院无需审查 (第二种方案)无保险利益时 无效合同 法院应当审查 B.人身保险合同 法院应当依据职权审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思考:为什么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有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会有不同 的审判实务? 意见 返回
3、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 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 案例 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 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 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 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 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 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 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 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 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 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 没有抵押或者留臵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案例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 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 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法院观点: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转让了该批电器,所 有权已经转移,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 应视为光华建筑公司对该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该案例可以说印证了保险法规定的内容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返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 产之上也没有设臵抵押权或者留臵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法院观点: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转让了该批电器,所 有权已经转移,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臵抵押权或者留臵权, 应视为光华建筑公司对该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 效。 该案例可以说印证了保险法规定的内容,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返回
、保险法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 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 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人“同意承保”规定的比较原则, 保险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
1、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 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人“同意承保”规定的比较原则, 保险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