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社会保险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 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六章 生育保险 �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 则
总则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 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上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 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 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 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 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 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 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 支付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水平。 �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 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 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 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三条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二十九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 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 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工伤保险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 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 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醉酒的;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四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 (一)犯罪的; �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三)醉酒的; �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四)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五)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 伤残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 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费; �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 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七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 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 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娘最长为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 月;累计缴费时间士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 新计算(领取失业保玲金的期限巨前次秀业当领終页尚未领取 金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四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 取失业保险金: � (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满一年的;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四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 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 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n第四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 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 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 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第四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 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 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 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 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