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球化时代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难民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引渡、庇护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人权的国际保护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31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国籍的定义:个人(主要指自然人)隶属于某个国家,具有该国公民 或国民的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恒久的法律联系。个人具有某个国 家的国籍的基础是其参加到这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与该国保持着永 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籍是国家区分其境内的本国人与外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 根据。国籍也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归化取得 婚姻/收养/领土变更/个人申请入籍等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国籍的丧失 因解除而丧失 因剥夺而丧失 因期满而丧失 因放弃而丧失 因替代而丧失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案例研究:诺特波姆案 (列支敦士登vs.危地马拉,国际法院,1955年) 【基本案情】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 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 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 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 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 国籍。当时,德国已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瑞士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 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 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 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 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 年12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 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 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 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 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 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 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判决及其依据】 1953年11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本案 有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因为列支敦士登起诉时,危 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属有效,既然法院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 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 管辖权。 1955年4月,国际法院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 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它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 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诺特波姆的入籍,是 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波姆取得了列 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国籍,并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 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 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 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 互性;取得国籍的人与投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 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 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 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 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 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 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 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 上属于列的人口,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 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 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 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 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评析】 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 家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纽 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联 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 即,或直接被法律所授予,或作为政府当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 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之间,较之与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 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 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 于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了国籍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 上的意义。而且,国籍在外交保护意义上还必须是保护国的有效国籍。如果 不是实际国籍,它国有权拒绝保护国的请求。 此外,法院还重申了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突尼斯一摩洛哥 国籍命令案”中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一个国家的国内 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或行为决定谁是它的国民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第三章全球化时代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难民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引渡、庇护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人权的国际保护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外国人的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一般指外国人享有人身安全和自由权、有关法律的主 体资格、法律规定的私权利和诉讼权。外国人不享有政治权利且不负兵 役义务。外国人待遇的标准主要以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 定 )相对待遇标准 1.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 3.差别待遇 4.互惠和对等待遇 (二)绝对待遇标准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外交保护权 1967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条第1款第乙项所承认的 他们仍然在本国的保护之外。一个国家有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 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履行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 给予相应待遇的义务演变到最激烈的情况下,该国就会代表其国民向其 他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求被请求国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相 应的国家责任。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外交保护权行使的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包括立法、司法和 行政措施的各方面损害(非法侵害要求); 2.受害人连续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一般认为从受害之日起至求偿结束 均保持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国籍连续要求); 3.用尽当地救济,即受害人用尽了所在国规定的所有救济办法,且从 最低用到最终办法(用尽当地救济要求)。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案例研究:许佛罗求偿案 【基本案情】 许佛罗( Julien chereau)是一个法国国民。1918年8月8日,被 当时驻扎在波斯的英国部队怀疑为间谍而被逮捕。英军当局把他解送去巴格 达,囚禁在土耳其战俘营里。许佛罗请求法国军官联系,终于被带去见法国武 官。许佛罗向法国武官表示希望能得到遣返回法国。法国驻德黑兰大使与英国 大使联系之后,许佛罗在1919年3月7日获准送去塞得港移交给当地的法国军 官。一战结束后,许佛罗获释,在1925年去世。法国政府代表他的遗孀向英国 政府提岀求偿,要求英国政府对其国民许佛罗的被捕、拘留和驱逐所受到的损 失给予赔偿。由于谈判没有成功,两国同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1930年3月 4日,两国签订仲裁协议,请求常设仲裁法院裁决。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法官 贝茨曼为独任仲裁人。独任仲裁员在1931年6月9日作出裁决。 【裁决】 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法庭裁决的问题是:英军在波斯逮捕并拘留许佛 罗,后来把他驱逐到印度和埃及,这行为是否引起国际法上的求偿,是否使许 佛罗受到损害,是否应给予赔偿,赔偿的数目应该是多少?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裁决】 独任仲裁员在裁决中指出 1)对外国人加以逮捕、拘留和驱逐,如果出于善意( good faith)并 有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在军事行动地区,这种作法不一定引起国际求偿 (2)怀疑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讯,被捕者必须有机会辩护,有机会与本国 领事联系,若不然,被捕者就有机会提出求偿。 (3)被拘留者应受到与其地位相称并符合文明国家惯常标准的待通,否 则,就可能引起求偿。 联系本案的情况,独任仲裁人认为:英国军队在战争时期,有权保 护自己和反对一切对自己有害而对敌人有利的行为,英军怀疑许佛罗是间谍而把 他逮捕,这不能认为是一种武断的行为。但英国未能证明已对许佛罗进行过严格 的审讯,可以引起国际上的求偿。法国认为许佛罗被拒绝与法国领事联系,并认 为许佛罗在拘留期间受过虐待,这都没有足够的证据。 鉴于许佛罗之被捕和被拘留和驱逐,已构成对其物质和精神上的损 失,英国政府应赔偿许佛罗损失2100英镑。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第三章全球化时代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难民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引渡、庇护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人权的国际保护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33难民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难民概念起源于16世纪后期的欧洲。 当时,西班牙政府在尼德兰(即今天的荷兰)迫害新教徒,导致尼德 兰11多万人被迫逃亡(当时尼德兰的总人口仅为80万人左右)。法国将这 些为躲避西班牙统治者迫害而从尼德兰逃至法国的加尔文教徒称为“难民” (refuge 战后,欧洲整体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奥匈帝国、沙皇俄国、奥斯曼地 国和德意志地国瓦解,在欧洲出现了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拉 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等一批新兴民族国家。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国际法上的难民不等同于一般所称的难民。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难 民包括两类: 1)历史文件中规定的难民:根据1926年5月12日和1928年5月30 日协议或根据1933年10月28日和1938年2月10日公约及1939年9月14 日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是难民的人。 (2)新定义的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 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 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 留在他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 的人。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难民资格 (1)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即有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 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遭到迫害 (2)栖身于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到上述国家。 例外情形 (1)犯有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2)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该国之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 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认为有罪; (4)被居住国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权利和义务的人或自联合国 难民署之外的联合国机构获得保护的人。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