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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保险法 Insurance Law》课程教学讲义_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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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诚信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近因原则 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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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近因原则 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 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 material fact):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 实,它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 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 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 实,它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 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二、原因 合同的附和性:信息不对称 个人性质的合同 ■机会性:保险欺诈

二、原因  合同的附和性:信息不对称  个人性质的合同  机会性:保险欺诈

基本内容 告知( representation ■保证( warranties) ■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estoppe1)

三、基本内容  告知(representation)  保证(warranties) 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

(一)告知 、含义:也称“披露”或“陈述”,是 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 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一)告知 • 1、含义:也称“披露”或“陈述”,是 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 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投保人应告知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 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 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应告知内容 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 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 证合同的效力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 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 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告知即 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 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 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 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告知即 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5、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 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 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 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5、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 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 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 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ν明确说明”的司法解释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 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 进行的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 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 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 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 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明确说明”的司法解释 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 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 进行的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 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 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 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 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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