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 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 material fact):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 实,它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 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 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 实,它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 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二、原因 合同的附和性:信息不对称 个人性质的合同 ■机会性:保险欺诈
二、原因 合同的附和性:信息不对称 个人性质的合同 机会性:保险欺诈
基本内容 告知( representation ■保证( warranties) ■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estoppe1)
三、基本内容 告知(representation) 保证(warranties)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
(一)告知 、含义:也称“披露”或“陈述”,是 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 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一)告知 • 1、含义:也称“披露”或“陈述”,是 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 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投保人应告知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 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 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应告知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 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 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 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 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告知即 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 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 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告知即 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5、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 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 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 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5、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 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 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 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ν明确说明”的司法解释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 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 进行的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 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 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 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 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明确说明”的司法解释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 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 进行的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 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 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 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 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