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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就更是家常便饭了,因为任何的文字都可能被容许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 者的任务,就在于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中找出一条最妥贴的道路来 法律的解释者自然会碰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冲突着的条文能够和 谐地解释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事实状态中存在的冲突在 法律上其实并不存在;另一种情况是冲突着的法律条文无法共存,因此至少有一 项法律条文应归于无效。后面这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呈现冲突的情况,才可以 真正地称之为法律冲突。对前者,我们可以称为事实上的法律冲突,对后者,我 们可以称为真正的法律冲突。 法律解释理论中经常提到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逻 辑解释,首要目的就是要消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冲突,因为在理论上, 对法律的适用并非对某种孤立的条文的适用,而是对作为体系的法律的适用。在 这一点上,法律条文不过是一堆存在着的法律原料,是法律解释才赋予这些原料 以鲜活的意义和灵魂。法律解释既具有人工的意义,也具有审美的趋向,因而其 有资格被称为真正的“艺术”。而对于真正的法律冲突,则一般会有层级冲突即 上位法和下文法的冲突、新旧冲突、种属冲突即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冲突、适用地 域的冲突、适用的法律受众的冲突等划分。解决这些冲突的一般方法是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等方 式。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能按照一般性的原则解决的,应交由特 定的有权机关(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制定法律规范的机构)来裁决。[②] 宪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对法律解释者而言,除了严格的自然法主义者,宪 法的条文只可能表现出事实层面上的冲突,而不可能表现为真正的法律冲突。 这其中的原因并不深奧:宪法是最上位的法律,不能象普通法律一样,以与 更有效力的法律相冲突为由判定其非法;没有任何的权威机构能够判定宪法条文 非法,除非进行正式的宪法修改。因此,所有的宪法条文都必须是适用的,宪法 条文之间的冲突,在法律的层面上不能被承认冲突就更是家常便饭了,因为任何的文字都可能被容许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 者的任务,就在于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中找出一条最妥贴的道路来。 法律的解释者自然会碰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冲突着的条文能够和 谐地解释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事实状态中存在的冲突在 法律上其实并不存在;另一种情况是冲突着的法律条文无法共存,因此至少有一 项法律条文应归于无效。后面这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呈现冲突的情况,才可以 真正地称之为法律冲突。对前者,我们可以称为事实上的法律冲突,对后者,我 们可以称为真正的法律冲突。 法律解释理论中经常提到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逻 辑解释,首要目的就是要消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冲突,因为在理论上, 对法律的适用并非对某种孤立的条文的适用,而是对作为体系的法律的适用。在 这一点上,法律条文不过是一堆存在着的法律原料,是法律解释才赋予这些原料 以鲜活的意义和灵魂。法律解释既具有人工的意义,也具有审美的趋向,因而其 有资格被称为真正的“艺术”。而对于真正的法律冲突,则一般会有层级冲突即 上位法和下文法的冲突、新旧冲突、种属冲突即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冲突、适用地 域的冲突、适用的法律受众的冲突等划分。解决这些冲突的一般方法是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律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等方 式。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能按照一般性的原则解决的,应交由特 定的有权机关(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制定法律规范的机构)来裁决。[②] 宪法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对法律解释者而言,除了严格的自然法主义者,宪 法的条文只可能表现出事实层面上的冲突,而不可能表现为真正的法律冲突。 [③] 这其中的原因并不深奥:宪法是最上位的法律,不能象普通法律一样,以与 更有效力的法律相冲突为由判定其非法;没有任何的权威机构能够判定宪法条文 非法,除非进行正式的宪法修改。因此,所有的宪法条文都必须是适用的,宪法 条文之间的冲突,在法律的层面上不能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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