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 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 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 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一人要 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 的脏物确定犯非数颜。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 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 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 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数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 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 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 设火灾的危险,因出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客,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 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 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 之间不具有相当性: (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 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 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禁,因出要对自己的洗搔负清:(4)被害人试图 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 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 (木题99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 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 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 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 消费的款顶。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 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 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打借款章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 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3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 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 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 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 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 50 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 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 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 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 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 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 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 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 间具有“无 A 就无 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 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 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 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 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 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 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本题 22 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 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 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 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 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 消费的款项。 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 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 让给了己。 2012 年 4 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 借款 5 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